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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减资(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

合伙型基金私募基金存续期间,LP如何以减资方式退出?

吕海强 京和悦说法 2021-12-29 13:34



有限合伙型私普通募基金是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组织。其中,GP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LP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GP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降低管理人的道德风险,LP承担有限责任便于募集资减资金。由于公司制企业存在企业所得税双重征税问题,而合伙企业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重所得税,因此,管理灵活、税收负担轻、募资方便等方面优势使得有限合伙企业成为私募基金选择的主流组成形式。




实践中,有限合伙型基金有“募”、“投”、“管”、“退”四个基本阶段。相比较而言, GP更关注“募”、“管”、“投”,而LP更关注“退”。通常情况下,有限合伙型基金在完成市场化退出后,LP才能从基金中实现退出,目前有限合伙型基金市场化退出的渠道主要有:(1)通过所投资目标公司IPO后退出;(2)通过转让所投资目标公司股合伙权方式退出;(3)选择合适相对方回购所投资目标公司股权实现退出;(4)所投资目标公司合伙人清算后完成退出;(5)基金完成清算后退出。但除了前述五种退出方式外,在有限合伙型基金存续期间,LP也会有退出的诉求,笔者从减资角度探析LP从基金中退出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有限合伙企业减资的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规有限定:合伙普通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合伙企业法》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减资提供了合法性的法律依据,相比较《公司法》对公司制企业的减资而言,并未对合伙企业减资的程序操作提供明确的指引和路径,但《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于前述规定且考虑到合伙企业“人合性”,合伙企业减资并不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充分尊重合伙人的意思自治。


有限合伙型基金减资的可行性操作







根据笔者接触的和实际案例,有限合伙企业的减资无须履行像有限公司有限减资那样需要相对人和严格的程序, 但为了保障LP合法合规地从基金中退出,还需要履行以下程序:


内部决议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合伙型基金必须首先对减资事项作出内部决议,经全体合伙人表决同意后方可通过该项决议。


减资安排


LP从基金中以减资方式退出时,根据LP的退出金额,可以分为全部认缴出资退出、全部实缴资金退出和部分实缴资金退出;根据LP的退出比例,可以分为人和按照出资比例减资和不同比例减资。其中,同比例减资是各LP按照出资比例同步减少出资,减资后LP的现有出资比例继续保持不变;不同比例减资是各LP不按照出资比例同步减少,出资比例一样的情况下减资金额可以不同,不同比例出资情况下减资金额可以相同,或者有的合伙合伙人减资,有的合伙人不减资,从而减资后使各合伙人出资比例发生相应变化。


签署《退伙协议》


如LP要求全部认缴出资退出或全部实缴资金退出时,在有限合伙型对减资


事项基金达成一致并通过内部决议后,全体合伙人应签署《退伙协议》,同意该LP退出合伙企业。


修改《合伙协议》


关进一步地,现有的合伙人还需要对《合伙协议》相应内容作出部分修改或者重新签订新的合伙协议,以对基金后续事务作出安排和调整。


工商变更


根据我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属于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范围。且根据《合伙减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在该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该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律师支招


如前所述,《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为有限合伙型基金的退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并没有对减资的可行性操作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即使这样,有限合伙企业减资也并非是不可操作,在履行内部决议和做好减资安排的前提下,还是能够确保减资合法合规的。


但在实际操作上,笔者曾与各地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接过程中,有的地方主管部门反馈办理合伙企业减资流程没有接触过,建议将减资形式调整为LP的财产份额转让,即将LP所持合伙企业份额全部转让给其他现有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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