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料酒是不是消费税征收范围(酒精和调味料酒均不征收消费税)

税的问题在企业的处理账务的问题上,是很重要的。


那我们日产会遇到那些关于消费税的问题呐?


1.【问题】


我厂将自产的白酒与外购的礼品搭配成套对外销售,这部分收入如何计算消费税?


【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五条有关“组成套装销售的计税依据”规定,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与外购或自产的非应税消费品组成套装销售的,以套装产品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应按照不含增值税的全部收入额计算缴纳消费税。


2.问:企业进口葡萄酒是否缴纳消费税?葡萄酒属于哪个税目?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因此,企业进口葡萄酒需要缴纳消费税,其属于“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3.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料酒的企业,产品主要用于日常餐饮的调制,是否要缴纳消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调味料酒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所以,上述企业如果生产的料酒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调味料酒,就不需要缴纳消费税。


4.问:我公司专售调味用品,请问调味料酒是否征收消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规定:“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5.问:公司本月取得一份《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并已按规定填开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现该负数发票开具有误,应如何处理?


问:公司是刚成立的红酒商行,进口葡萄酒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葡萄酒购货证明单》是如何使用的?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因此,企业进口葡萄酒需要缴纳消费税,其属于“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需要注意的是,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证明单由购货单位在购货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售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的消费税退税。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答:销货方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开具负数发票后,发现负数发票填开有误的,应在当月收齐该发票所有联次并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进行作废发票处理。一份《通知单》对应的号码只能填开1次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纳税人必须在原负数发票作废成功后,才可凭原《通知单》号码重新开具一份正确的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重新到税务机关申请新的《通知单》。


6.问:我单位为制药厂,生产医用酒精进行自用及销售,最近听说出台了新政取消了酒精消费税,是否是这样?


答:是的,自2014年12月1日起酒精消费税取消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但需注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第一条规定,自2015年2月1日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由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


因此,自2014年12月1日起酒精的消费税取消,而自2015年2月1日起,贵单位需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酒精的《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7.


酒精是否征收消费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规定:“……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8.


问: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标准如下:


(一)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二)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7号)的规定,“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