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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32号令(财政部税务局2022年第8号文件)

政府采购87号令解读|(第三十二条)编制投标文件

原创 岳小川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向招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是要约,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是承诺。要约和承诺共同构成合同。由此可见,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合同的,合同内容就是投标文件中的内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只有经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做出响应,才可以成为合同的内容。


有些招标人认为,投标人如果中标,就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签订合同。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招标文件只是要约邀请,其作用是指导投标人正确地向招标人提出要约。在投标人向招标人提出要约,并且招标人以中标通知书的形式接受了要约以后,合同就成立了。合同成立的基础就是要约(即投标文件)和承诺(即中标通知书)。合同成立以后,招标文件对于签订合同已经没有意义了。


明白这个道理以后,招标人就知道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要求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做出响应的重要性了。为了避免投标人没有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全面的响应,或者遗漏某些内容,招标人一般通过制定投标文件目录、投标文件格式、技术和商务指标响应表或偏离表等形式,要求投标人按照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技术要求等内容,只有得到投标人的明确响应,才可以成为中标后签订合同的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要求投标人响应的内容后,投标人投标时可以选择响应或不响应。对于招标人明确为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如果投标人没有响应或有所偏离,评标时应作无效投标处理。而对于一般要求和条件的偏离,不会导致投标无效,但是在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时,可以做不利于投标人的评分。


如果投标人没有响应某些招标要求,但是仍被确定中标,则应视为招标人接受投标人的偏离,签订合同时不得要求投标人修改其偏离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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