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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已发预扣预缴(什么叫预扣预缴)



首先,我们先来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当中规定,个人所得税中的“八项所得”:


  (一)工预缴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以上均需要扣缴义务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而个人所得税法中的个人所得一共有九项,意味着“经营所得”是不在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申报范围的。


而代开发票的个人所得如何区分开票的项目是“劳务报酬”还是“经营所得”就成为了我们判断扣缴义务的重点,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当中,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个人所得税、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我们发现,劳务报酬的定义包含了两项关键特征:


1、 劳务报酬是以自然人为主预扣体,独立从事的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劳务报酬采用正列举的行为,未被列举的所得不属于劳务报酬的定义。


我们对比看下经营所得的定义,一般是指有稳定的机构场所、持续经营且不是独立的个人活动而取得的所得。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什么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已发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什么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可能较多财务工作者根据法律的定义并没有办法准确判断所得类型,接下来我们来看实务中的反映。


在某些省份中预扣,曾经发布过文件,“代开发票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对于取得经营所得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开票人)依法自行申报缴纳”;对于其他纳税人,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


所以从票面的备注栏个人所得税中,可以直接判断单位的扣缴义务,这是非常省心省力的,但是绝大所数的省份并没有此项规定,备注栏里不一定都会写上此类信息,那么久需要我们自行判断,此时我们需要打印出这张发票的完叫税证明,如下图:



在完税证明上,支付方清晰的写到了个人所得税是以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的,因此单位就无需作为扣缴义务人再次履行扣缴义务了。如果在完税凭证上并未发现个税的完税证明,那么此张发票依然属于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需要单位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是发票叫开出来后我们判断的基本规则。由


紧接着,我们如何才能开出正确的经营所得的发票呢?支付方这就和我们的税法定义牵扯关系了,在发票开票系统中,大家都知道,开票是需要选择开票编码的,即使是代开的发票也不例外,因此只要我们在开票时按照实际业务选择税收分类编码,并且不在劳务报酬的范围编码内(文章前段有劳务报酬的范围),那么系统会自动将其列为经营所得,从而核定征收个税。


总结判断单位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


2、预缴 看完税证明中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以经营所得核定征收。


3、 看开票时选择的税收分类编码是否需要劳务报酬的范围已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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