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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号(国税函20093号文件是否有效)


今日解疑


案例一


行政相对人名称:杭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4173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杭税二稽罚〔2021〕252号


违法类型 违反税务管理违法事实


该单位2017年度支付职工旅游经费2688691.95元,2018年度支付职工旅游经费1104299.96元,未按规定并计当月职工工资薪金所得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处罚款37385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37.39


处罚决定日期:2021/6/16


处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案例二


某税务机关在对一家公司开展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管理费用—福利费”科目中列支了13万元员工旅游费用。该公司财务人员认为,这笔13万元的旅游费用,属于福利费支出,且已经实际发生,故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税务机关经检查后,要求该公司对这笔13万旅游费用做纳税调增处理,并补缴企业所得税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旅游费属于福利费吗


国税函〔2009〕3号企业职工福利费范围中没有列举到旅游费,因此旅游费不属于福利费,没法税前扣除,建议企业所得税汇缴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提醒:在日常会计工作中,好多会计做账的时候计入了“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这里提醒一下,不管如何入账,企业所得税汇缴的时候要全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参考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参考二:山东税局2020-01-02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组织员工进行旅游活动发生的费用,与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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