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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租赁管理条例)


2022年2月15日起


《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无锡公安提醒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


以下事项一定要注意





01.出租人的义务责任需注意


第二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是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和使用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房屋;


(二)查看承租人、经办人、实际居住人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登记有关信息,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租赁住房居住信息;


(三)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出租房屋;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出租房屋;


(四)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的,告知其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五)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六)向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告知并督促承租人遵守住宅区管理规约;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提供承租人的联系方式;


(七)对出租房屋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指导承租人安全使用电气、燃气等设施;


(八)发现承租人或者居住使用人有违法犯罪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发现承租人将承租房屋分割搭建转租的,及时向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十)法律法规规定出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02.哪几类的房子不能出租需注意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三)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03.同一间房分隔出租需注意


第九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居室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将住房分隔搭建后出租用于居住。


使用面积十二平方米以上的起居室(厅),可以隔断出一间居室出租。起居室(厅)隔断出租的,应当采用轻质不燃材料固定围护,隔断后应当具备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保障房屋整体结构安全,不得增设卫生间、厨房,不得影响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救援。


出租的每间居室居住人数不得超过两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车库等非居住空间的,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04.出租房屋供他人集中居住需注意


第十一条 出租住房供他人集中居住,出租居室达到 10 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 10 个以上、租住人员达到 10 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供社会公众活动场所的安全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落实安全责任,登记有关信息,并依法向公安机关备案。




05.房屋租赁安全问题需注意


第二十三条 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疏散楼梯、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逃生窗等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符合下列消防安全条件:


(一)窗户和阳台不得安装影响逃生疏散和灭火救援的金属栅栏等设施;确需安装的,应当能从内部便于开启;


(二)二层以上出租间数较多且仅有一部疏散楼梯的,应当在每层设有外墙窗户的公共区域至少设置一部逃生软梯(缓降器),或者在屋顶设有与相邻建筑联通的通道;确有困难的,出租居室应当设有外窗,并配备逃生绳和利于固定的设施,确保逃生条件;


(三)三层以上的居民自建租赁房屋的疏散楼梯不得采用木结构楼梯或者未经防火保护的金属楼梯;


(四)每个房间应当配备不少于1具3公斤以上的灭火器,并且放置在易于取用的部位;应当按照每人一套的标准配备防烟雾口罩、报警哨和手电筒等装备,鼓励配置防烟面罩及其他逃生防护装备;鼓励出租人为居住在高层的承租人配备自救呼吸器;


(五)租赁房屋内出租居室达到 10 间以上,或者出租床位达到 10 个以上,租住人员达到 10 人以上的,出租人应当在每间居室以及公共区域安装火灾探测报警器或者智能火灾预警装置, 在公共区域安装应急照明灯,并在每间居室张贴应急疏散路线图。





第二十八条 房屋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承租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房屋;


(二)向出租人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实际居住人的身份信息;


(三)为非本市户籍的,按照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申领居住证;


(四)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他人居住的,承担出租人治安责任,并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五)留宿他人居住超过7日或者增加实际居住人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申报登记信息;


(六)按照房屋的规划用途、结构、消防、用电、用气安全要求使用房屋,及时发现、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安全隐患;


(七)不得将承租房屋违法分隔搭建后转租或者实施其他违法建设行为;


(八)遵守房屋所在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不得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九)法律法规规定承租人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和号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附:《无锡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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