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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企〔2012〕16号(财企201216号规定安装工程造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条文释义




法律条文: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必须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规定。


条文释义:《意见》明确要求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激励约束机制。


一、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是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前提和物质保障。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要达到以上要求,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保证,用于安全设施的建设、安全设备的购置、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对安全设备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等。因此,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从很多事故分析看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安全设施、设备陈旧甚至带病运转,防范事故的能力下降,是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个别生产经营单位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千方百计减少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甚至根本不投入,连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都不具备,事故隐患严重,导致事故发生。为此,本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资金投入的最低要求,即必须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能够持续地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所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另一方面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经济成分、经营方式的不同,明确了资金保证义务的承担主体,即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二、资金投入不足的责任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该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保证主体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因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技资人应当对后果负责,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本条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指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经营方案和投资计划等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进行决策的机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


三、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为保证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专项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授权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财政部、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发布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明确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必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专项用于规定的范围。


▌转自:甘肃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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