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2〕52号
福建***轻工发展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307A):
我局于2021年9月26日至2022年01月30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县***轻纺园)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现已走逃失联。2015年至2016年期间,你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南昌***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23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厦门)实业有限公司虚开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厦门***益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47份用于抵扣税款,金额4502724.33元,税额765460.53元,价税合计5268184.86元。
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东平税务分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及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33号)规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的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税款,决定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税款765460.5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38273.0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2963.82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5309.21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发票刑事犯罪,决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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