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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组织机构(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2018最新版))


征求意见稿在总则中对社会组织进行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并要求社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设立全国性或者活动地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直接登记的社会服务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其中,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服务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负责人不得由在职公务员兼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的发起人、负责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早在2016年8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在职公务员不得兼任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负责人,已兼职的在本意见下发后半年内应辞去公职或辞去社会组织职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规定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且应为内地居民。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担任基金会负责人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信息公开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社会组织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内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按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组织机构变动的情况,财务管理的情况,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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