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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一赠一的增值税进项税处理(“买一赠一”如何进行税务处理?(考虑增值税与所得税))

餐饮店一年没有申报纳税,本餐饮带店属于一是没账,二是每月收入也没超三万。对于税收专管员让补一年的报表和一年的申报表,是否有政策依据?


答复: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财务报表属于纳税资料,年报的时候需要同时报送。


(2)征管法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房地产企业将其中一块土地,按人财物一起划转到全资子公司,涉及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都有什么政策?


答复:


1.企业所得税。依据109号文件第三条及40号公告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扣除。


2.增值税。资产划转不涉及负债、劳动力的转移,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划转不适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关于资产重组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不征增值税的规定,存货、设备等动产的划转也不适用《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不征增值税的规定,无论是母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还是子公司之间划转资产,股权划转不征增值税,对于存货、设备、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划转,划出方需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并视存货等资产的征免税情况确定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开具专用发票的,划入方可作进项税额抵扣。


反正就是母公司销项,子公司进项,其实没影响,而且没票也不好扣除。


3.土地增值税。母公司向子公司划转资产。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除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于房地产企业用于开发产品或房地产企业以开发产品对外投资需视同按公允价值转让房地产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外,其他情形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一年多未做任何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也没有责令此个人独资企业限期整改,请问有哪些涉税风险?


答复: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是应该责令没有按期申报的企业限改的,实地核查后发现无法与企业负责人联系,无法强制企业履行纳税义务,会将该企业转为非正常户,暂停税务登记证、发票的使用。由于个人独资企业事实上是承担无限责任的,因此不按时申报的责任一旦被追究,除了对企业进行处罚之外,企业负责人也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比如不能贷款,不能出境,不能领取养老保险,不能移民等。建议及时去咨询当地税务机关,如果企业没有营业收入,最好是注销企业。


买一赠一性质的捆绑销售,赠送的物品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吗?


答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是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是和销售捆绑的,买一赠一性质的,不同于对外赠送礼品等无偿赠送,不属于无偿赠送,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销售收入。


规定一般纳税人领专用发票的数量和限额的税务总局文件名称是什么?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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