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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促进户外广告业健康发展,市城管局起草了《临沂市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10月25日。


根据《办法》,户外广告空间资源是城市公共资源,所有权归政府。户外广告经营者在城市规划区(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和蒙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依法缴纳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政府通过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取得的收入,是城市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府非税收入,应当全额纳入财政管理,主要用于城市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城市“野广告”清理,户外广告整治、拆除、制作等支出。


财政部门是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受财政部门委托,负责开具“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缴费通知单”,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和行政事业单位建筑物等公共产权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所取得的招标、拍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在非公共产权建筑物、设施、场地上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应当逐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进行。


财政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及时足额征收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确需减征、免征、缓征的,按照临政发[2013]6号文件(《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缓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执行。


◎参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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