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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农商银行开户行查询(新昌农业银行新昌支行电话)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锐新昌曾闯关创业板失败。据IPO日报报道,锐新昌第一次提交申报稿于2017年9月被证监会受理。2018年1月,锐新昌的保荐机构国信证券因保荐业务及财务顾问业务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因此锐新昌中止IPO。2018年8月,锐新昌恢复IPO进程,继续向自己的上市梦冲击。大约1个月之后,锐新昌称因调整上市计划,决定向证监会申请撤回上市申报材料。很快,锐新昌的审核状态变更为了终止审核。这也宣告着,锐新昌首次冲击IPO以失败告终。


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较低


对此,锐新昌表示,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主要原因为:公司的产品以深加工产品为主,直接面向终端工业配件或设备领域,主要客户为行业内知名大型企业,公司与客户合作稳定,客户整体资信状况良好,公司一般给予1-3个月的信用期,应收账款周转能力指标与公司应收账款信用政策匹配,回收情况良好。应收账款周转率差异主要由于可比上市公司在主营业务侧重点、业务结构、产品种类、市场范围、业务模式、最终客户等方面存在差异。


近三年锐新昌国内销售毛利率分别为36.61%、34.84%和33.46%,国内销售毛利率呈现逐年下降趋势;报告期内,国外销售毛利率分别为45.55%、41.22%和40.52%,亦呈现逐年下降趋势。


对此,锐新昌表示,国内和国外销售毛利率差异是由国外销售产品单位报价高于国内销售产品、国外销售产品与国内销售产品具体类型有所差异、公司国外销售产品面临的市场竞争情况不同等因素导致。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环罚字[2017]159号)显示,锐新昌机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润滑油属于HW08类危险废物,暂存于单位厂区南侧的暂存场所内,该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识别标志。2017年10月26日,锐新昌被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处以人民币二万元罚款。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判决书(2018)津0115民初1334号显示,2017年5月3日,韦克公司与锐新昌告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韦克公司向被告锐新昌供应半合成切削液;并约定了商品价格、货款支付时间、质量标准、争议管辖法院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送货义务,但被告无故拖延支付货款。经双方对账确认,被告拖欠货款达11万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锐新昌公司辩称,原、被告间曾合作过很长时间,但是原告在2017年8月份向被告提供的切削液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亦应当及时、足额地向原告支付货款。被告至今未支付货物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如下被告锐新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韦克公司货款11.00万元。


锐新昌因与韦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5民初1334号民事裁定,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民事裁定书(2018)津01民辖终366号显示,法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院应予维持。


6次分配实际股利 累计分红2亿元


招股书显示,锐新昌共6次分配实际股利,累计派发现金红利2.01亿元。


2015年5月12日,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3.34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0亿元(含税)。


2015年12月31日,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67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02.50万元(含税)。


2016年5月6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905.25万元(含税)。


2017年5月15日,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67.75万元(含税)。


2018年4月10日,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67.75万元(含税)。


2019年4月10日,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067.75万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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