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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异常凭证加收滞纳金吗(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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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样的凭证属于异常凭证?


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


2、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


3、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


4、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5、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


6、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二、什么样的企业属于走逃(失联)企业?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


1、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


2、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


符合上述情况税务机关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三、企业取得这样的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该怎么办?


根据《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处理操作规程(试行)》: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尚未申报抵扣或申报出口退税的,暂不允许抵扣或办理退税;已经申报抵扣的,一律先作进项税额转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按照异常凭证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


2、如果企业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是符合规定的,企业则应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积极沟通,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资料。具体操作是:企业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业务合同、银行凭证、运输仓储证明等有关说明材料。提出核查申请的,主管税务机关一般应自接收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异常凭证的核实。异常凭证经税务机关核实后,未发现异常情形,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或出口退税有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允许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继续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


四、企业取得异常凭证可能存在哪些情况?及相应的处理办法


1、增值税扣税凭证只为异常凭证并未认定为虚开发票。


增值税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补纳税款是毫无疑问的,但对于是否应缴纳滞纳金,各地处理有所不同,也没有明确的文件,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的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加收滞纳金的规定。所以我们可以和税局沟通此种情况不需缴纳滞纳金。


根据2018年28号公告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处理。


2、增值税扣税凭证为异常凭证并认定为虚开发票。


如果该异常凭证确实为虚开,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这种情况是必然要交滞纳金了,而且根据情节的轻重,还要接受《征管法》甚至《刑法》的处罚。


3、增值税扣税凭证为异常凭证后被认定为符合规定的发票。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入并按规定抵扣,企业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处理。


五、取得异常凭证给企业(无过错)造成的损失怎么办?


企业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对方索赔造成的损失,但往往这种情况对方可能已经不见了踪影,即便赢了官司也拿不到赔偿。所以企业还是要在发票的取得环节规避风险,减少由此带来的后续的麻烦甚至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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