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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下岗失业人员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于5月6日下发2021年第18号公告,将以下的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业人员长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内容如下:




一、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税收优惠


1、促进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


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失业人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增值税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高校毕业生是下岗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优惠政策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税收日至12月31日。


2、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


2019年1月1日至失业人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优惠政策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注意下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业人员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上述税收优税收政策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二、扶贫捐赠相关税收优惠


1、免征增值税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的具体名单由县级以上政府的扶贫工作部门掌握,且实施动态管理,企业如有需要可向当地扶贫工作部门查阅或问询。(下同)


2、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税收政策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企业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税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增值税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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