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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营改增房屋租赁税率(营改增房屋租赁税率是多少)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简称《指导意见》),日前正式印发实施。


  为调动各方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我市实施财政补助、贴息、民用水电气热价格、税收等多项优惠,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申请财政补贴,奖补标准为建安成本、工程建设其他费、装修装饰费总和的30%,且最高不超过600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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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坚持职住平衡 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租房需求


  根据《指导意见》,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及其他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非居住房屋,不得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在不改变原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前提下,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为促进职住平衡,《指导意见》要求,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重点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需求旺盛的区域,精准对接租赁住房需求,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结合国务院意见,《指导意见》明确了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保障性对象标准。改建项目的出租单元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且70平方米以下的占比不低于80%,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规范项目改建标准 科学确定改建单元


  为加强改建项目的管理,《指导意见》要求改建项目须符合权属清晰、主体明确、规模合理、功能齐全、结构安全、符合标准、面积合规、消防安全、环保卫生等要求。


  在充分考虑便于规范管理、项目运营效益以及市场需求基础上,要求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商业办公类房屋应以整幢、整栋或整层为改建单元,厂房、仓储类房屋应以整幢或整栋为改建单元,旅馆、科研教育类房屋应以整幢为改建单元。


  规范运营和使用管理 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要求,改建项目的运营主体应当为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房租赁企业,项目开业运营前,应当通过本市住房租赁服务监管平台推送开业信息,并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改建项目应落实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要求,主要面向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租住服务。区住建委将加强对改建项目出租、运营等的监管,建立日常巡查检查机制,原则上每年对本区改建项目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检查,每两年进行一次集中核查,对违反我市租赁住房有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实施财政补助、贴息、民用水电气热价格、税收等多项优惠,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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