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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行业均价(2018年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率)


例1:甲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人员发现这样一个问题,


2018年12月出于改善办公条件的需要,该公司将自建的商务办公楼中的A栋楼由最初的目的出售转为企业自用,改变了该资产的用途。该栋商务办公楼建造成本400万元,相同类型产品该公司销售均价为600万元。那么,改变了资产用途企业是否需要确认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收入呢?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因此,本案例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自建的A栋商务办公楼用途由出售改为企业自用,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不需要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此外,除第(三)项之外,该条还明确以下几种情形也不需要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


(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例2:乙公司是一家空调生产销售企业,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人员遇到了以下几种情况,


1.A型空调是该公司2018年度开发的新型产品,为了开拓市场,该公司将10台A型空调赠送给经销商用于市场推广;


2.10台B型空调用于奖励该公司年度优秀职工;


3.2台C型空调用于交际应酬。


那么,以上3种情形是否需要做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该企业发生的3种情形均需要做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问:那么,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按规定应做视同销售时,如何确定被移送资产的计税价格呢?


【解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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