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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支出未按计提支出(按工资计提工会经费会计分录)






工会经费作为企业组织必须发生的一项费用支出(工会经费或工会经费筹备金),有这样一种情况要引起我们企业的关注,就是企业已经按照规定比例进行了会计计提处理,但实际上没有拨缴的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稽查案例:


湖北中天亿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837121)于2017年5月22日收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恩国税稽罚[2017]6),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对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情况进行检查,调增我公司不符合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管理费用,调增计提但未拨缴的工会经费,合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3,377.91元,应补企业所得税17,737.69元。


扣除条件:


1、金额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总额)的2%;


2、取得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


3、工会经费拨缴凭据(收付实现制)。


政策法规: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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