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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厂名可以在银行开户吗(银行卡可以以公司名义开户吗)





一、洗钱风险知多少?


(一)案情简介


张某在东北设立公司A经营黄金珠宝生意,黄某在深圳罗湖水贝设立公司B经营黄金珠宝生意,两人多年都有生意上的往来,相互之间的信任度很高。2018年张某经常向黄某大量采购黄金首饰,2019年黄某指定的十几个私人收款账户都被冻结,因为张某购买黄金的钱属于非法来源。


(二)律师分析


从上述案例,我们来简单梳理洗钱常见表现有哪些?


1、利用黄金珠宝交易掩饰非法所得,如上述案例。还有一些较隐蔽难以发现的,比如,邹某用网络赌博获取的资金,购买黄金珠宝后,存放在老乡张某(法定代表人)注册的黄金珠宝空壳公司中,完成洗钱目的。


2、资金流水异常。如上述案例中,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完全使用公司员工的私人账户,而且频繁的大额资金收支与公司规模不匹配,资金快进快出,账户余额较小。


3、账户异常。比如交易对手指定的银行账户来源于全国各地,或者频繁更换交易银行账户,或者是批量买的人头卡。


4、利用非法获取的黄金珠宝进行交易。比如,不法分子将非法获取的黄金珠宝转卖给黄金珠宝公司。


我们如何应对呢?


1、坚持银行转账交易原则,并且资金原路返还。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8】120号)可知,黄金珠宝公司是反洗钱特定非金融机构,须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义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贵金属交易场所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18号)可知,买卖黄金珠宝的交易场所或交易商,在提供服务或开展业务时,原则上都应采取“非现金”交易方式,即必须以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交易,同时在银行转账时,必须使用交易当事人的同名银行账户,发生退款的,必须按原支付途径,将资金退回原付款人银行账户。举例说明,客户刘某购买两对金镯,事后因产品质量存在重大瑕疵,商家同意退货退款,商家只能将款项原路退回到客户刘某购买时用的支付账户,而不可能退回到其他任何银行账户,即使是客户刘某指定的其他收款账户也不行,便于防范洗钱风险。


2、规范收支账户使用和管理,避免使用人头卡或其他非法账户。


3、熟悉交易对手情况,对于公司客户,比如公司规模、经常经营地、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销售渠道、客户群体等。


4、建立异常情形应对机制。比如遇到频繁大额采购需要报备,陌生客户大额采购需要审查。


5、设立风控岗位。反洗钱工作,属于黄金珠宝行业重要的合规工作,甚至关乎企业的生死存亡,企业必须设置专门的部门,安排专岗工作人员,保障该项工作开展。同时,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需要与各主管部门进行定期沟通交流,实现信息共享。


二、借货销售风险如何规避?


(一)案情简介


在深圳罗湖水贝,张某经营黄金珠宝生意,拥有自己的公司和展厅。经熟人介绍,张某认识了老乡黄某,黄某说自己之前在HK做黄金珠宝生意,有很多销售渠道,能帮助张某一起赚钱发财。此后,黄某经常在张某处借货销售,每次回款都特别快,张某赚了不少钱,对黄某非常信任。2020年8月黄某说有个大客户,于是从张某处借走10公斤黄金,但黄某并未像往常一样迅速回款,后张某去派出所报案。张某这时才发现,自己甚至都不知道黄某的全名,更没有身份证信息,每次黄某借货都没有收据,也没有书面的合同,想要追回被借走的10公斤黄金困难重重。


(二)律师分析


借货销售是指在黄金珠宝行业中,黄金珠宝产品的商家作为出借方,将黄金珠宝产品,出借给有销售渠道的借货方,双方谈好结算底价,销售成功,双方按照底价结算,高于底价部分的销售额归借货方所有;销售不成功,借货方将产品退回出借方。


借货销售存在哪些法律风险?第一、跑路风险。借货方将黄金珠宝拿到手后直接跑路。上述案例中黄某和10公斤黄金都不翼而飞。第二、没有证据。出借方与借货方一般是不签订书面合同的,甚至都不需要借据或借条,直接导致诉讼程序中出借方的被动无力状态。第三、无抵押借货无保障。如上述案例,张某与黄某是经熟人介绍认识,而且是老乡,双方经过比较长时间的合作考验,相互之间的信任度非常高,只要张某同意,黄某可以随时借走任何价值的黄金珠宝,而且不需要提供任何抵押,这直接导致法律维权程序中张某无法提供黄某任何有效财产线索。


如何应对借货销售中的上述风险呢?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第一、在出借产品前,对借货方进行尽调,包括家庭情况、工作情况、财产情况、是否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以及借货后主要销售给哪些人,有哪些渠道和圈子等。第二、签署书面的借货合同(或拮据、借条),详细约定:双方的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送达地址)、出借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借货期限及违约责任等,合同附件包括借货方的身份证复印件、借货方与货物的合影、货物的照片。第三、要求借货方支付押金或者提供抵押。第四、及时跟进货物出售情况。


三、公司构建了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吗?


(一)案情简介


在深圳罗湖水贝,A公司经营黄金珠宝生意。2015年A公司与B公司签署《某黄金珠宝品牌特许经营合作协议》,授权B公司作为江西省抚州市特许经销商。双方合同已于2017年3月31日届满,到期后一直未续约。世界黄金协会(远东)有限公司在某黄金珠宝品牌授权年度训查时发现:江西省抚州市及其他区域众多黄金珠宝门店未经授权,擅自装修使用某品牌形象柜台、窜货,已对某品牌构成严重侵权。


2017年11月18日A公司向B公司发《某品牌授权合作终止告知函》,要求B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前完成某品牌专柜撤柜,拆除某品牌形象,停止侵权,但B公司并未回应,也未停止侵权行为。为此,A公司聘请律师团队介入。


(二)律师分析


对于知识产权,黄金珠宝企业普遍是不够重视的,分析原因不难发现,一方面,企业忽视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于自行研发的产品,没有进行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及专利权申请等保护程序,以至于企业产品被侵权时,都无法获得法律的有利保护,给企业带来不少经济损失、或导致产品的市场占有份额减少等。另一方面,基于维权成本、未产生实际损失等方面的考虑,企业甚至会放任市场上存在的侵权行为,长此以往,侵权行为必然会重创企业品牌。


为了保持品牌的长久不衰,保障企业的可持续性向前发展,企业需要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商业秘密,涉及申请、登记、维护、标注及侵权追究等整个风控体系。


1、申请、登记层面:根据公司发展规划、品牌定位及成本等因素,考虑公司自身申请或登记的必要性,同时结合受让、许可使用等方式,保障公司安全使用。


2、维护、标注层面:为了保证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各项权利的正常使用,及商业秘密的持续有效性,涉及费用缴纳、合同续签、证书更新及保密措施落实等工作,需要定期跟进处理。


3、纠纷处理层面:若公司出现侵权情形,立即纠正;同时,也要注重防范公司自身是否被侵权,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能放纵任何侵权行为。


以上各项事宜的处理,涉及到制度的构建、岗位的设置(或者是部门的设立)及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意识的宣传强化。


四、价格欺诈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19年9月7日,魏某在珠宝店购买足金项链1件、足金挂坠2件。9月8日要求卖家退货退款并按商品价款三倍标准赔偿其损失,经商场管理人员协调仍未果后起诉。理由:销售人员故意误导一直推销一口价黄金饰品,并且说现在市面没有以克数黄金的计价方式了,误导我以为一口价等同于黄金克重金额加精工费。对商品故意做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再三询问饰品重量也不具体告知,售前销售人员故意隐藏商品克重。


(二)律师分析


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禁止出现如下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为了促销活动的需要,黄金珠宝门店经常需要借助各式各样的营销活动。基于提前防范价格欺诈方面风险的目的,在举办活动之前,企业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对照《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检视。对于企业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五、产品质量风险(假一赔十)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月28日余某向A公司购买 “999千足金镶嵌水晶吊坠”9条,A公司开具品目为黄金吊坠发票一张,并且A公司承诺假一赔十赔偿服务。2015年2月11日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鉴定证书,检验结论为仿水晶项链坠。法院判决A公司退还余某货款并按照货款金额的十倍支付赔偿金。


(二)律师分析


1、公司(生产者或销售者角色)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2、质量是最好的公关。黄金珠宝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风险控制部门,若是企业规模较小,无法建立专职部门,也应该设置质量风险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组织日常的质量把控工作,以质量和诚信维护黄金珠宝产业的安全。


3、产品质量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六、不正当竞争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2月20日, A公司(原告)和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获得“中国黄金China Glod 及图”注册商标使用权。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在超市卖场设置“中国黄金珠宝”柜台(柜台内立柱显示“中国黄金珠宝”),销售保证单印制“中国黄金珠宝投资有限公司”字样,被控侵权产品的外包装袋两侧印有“中国黄金珠宝”字样,黄金饰品的标签上也注明“中国黄金珠宝”。法院认为,原、被告销售同种商品,系同业竞争者,被告在其字号上使用“中国黄金”字样,客观上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律师分析


1、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1)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4)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3、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4、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5、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虚假宣传风险


(一)案情简介


2015年5月24日,A公司登报发布“1公斤《四大功勋大银币》超低价2折“的广告,主要内容:发行价9900元,前200名仅需2折1980元,银币正面字样“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纪念”立体高浮雕四大功勋、长城等图。背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等发行标识,国家造币权威机构采用难度非常大的高浮雕造币工艺铸造,极具艺术观赏和收藏价值。张某购买10套。2015年8月25日,张某将购买的“银币”委托《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进行检测,张某收到的“银币”成分为铜锌合金,并不含有银的成分,而且涉案“银币”亦并非国家造币机构官方制造。后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A公司发布以上收藏广告,违反广告法的规定,责令A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A公司处罚59400元。


(二)律师分析


1、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2、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3、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1)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2)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3)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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