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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记账错误建议(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方账务处理)


长期股权投资未收回如何账务处理?


(一)确定初始投资成本


《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规定,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遵循特定的会计处理原则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以支付现金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包括购买过程中支付的手续费等必要支出。但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被投资单位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核算,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后续计量及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在持有期间,根据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其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能否可靠计量等进行划分,应当分别采用成本法及权益法进行核算。其中成本法适用以下范围: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2.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除取得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外,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享有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投资收益,不论有关利润分配中属于对取得投资前还是取得投资后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分配。


(三)处置投资


企业处置长期股权投资时,应相应结转与出售股权相对应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出售所得价款与处置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处置损益。



企业无法收回的对外股权投资,什么情况下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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