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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费收入免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融资担保公司收入免征增值税)

江苏省税务局近日发布了税务处罚,其中大部分被处罚的主体都是个体户……



后台开始有小伙伴提问:个体户可以少交税吗?个体户可以不记账吗?是否可以通过成立个体户来进行税收筹划吗?


一、什么是个体户?

01 个体工商户的范围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3)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02 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不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个体工商户


(2)核定征收(符合之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规模较小达不到建账标准或账目混乱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采用"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二、开票八大注意点

01 具有真实经济业务


税务局对发票背后业务实质的关注远远大于发票本身,业务真实为第一前提。


02 具有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人员


个体户的负责人需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避免用60岁以上的人员,预留负责人电话必须为有效电话!


03 具有证明业务发生的证据


比如一份咨询费的发票,是否有咨询专家的专业资质、人员专业能力及简介等证明资料;同时要关注咨询事项与本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相关性。


再次,企业要将咨询事项、签订的合同、完成项目计划、时间、人员安排,支付款项方式、成果体现方式(如方案、报告等资料)的存放地点和保管人,以及后续针对咨询事项的实施、调整、效果等情况资料,进行统一收集保管和存档。


04 具有真实的注册地址和真实的经营场所


2021年,利用税收洼地进行恶意的税收筹划是税务严查的重点!


05 有真实的资金流


是否收取款项?是否公对公转账?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现象?


06 签订了证明业务真实的合同或者协议


合同仅仅是次要证据之一,签订合同时更多的关注内容细节、时间点、程序、流程、成果展现、所达目标等。


07 成立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切记不要仅仅为了开票而设立


08 对外销售有合理的定价


价格明显偏高或者偏低都带有人为转移利润的嫌疑。特别是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定价是否合理,因为这是税务机关检查时的重点关注事项。


三、公司比对八大特征

01 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要承担"无"限责任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规定,个体户债务∶


个人经营→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以家庭财产承担


与公司的股东不同,个体工商户的投资人对于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02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无"特殊限制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四条规定∶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03 个体工商户可以"无"银行账户


个体工商户 可不开设银行账户,由投资人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收付款项;


公司 必须设立独立的银行账户,且要保持资金独立性,不可与投资人财产混同。


04 "无"法转止、不能对外投资


个体工商户无法转让,只能注销
不能对外投资,成为公司的股东
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05 个体工商户超标准"无"需变更为一般纳税人


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免征


2023年12月31日之前,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为个体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融资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6〕36号第三条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标准


年应征增值税销项额≤500万元


起征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税率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06 个体工商户"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残保金


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证金


07 个体户的业主与个体户之间的房产、土地的权属转移"无"需缴纳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82号)第六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将其个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个体工商户名下,或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


08 业主取得的工资收入"无"需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得税


业主的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


按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体工商户的业主从个体工商户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如果取得名义上的工资薪金收入等综合所得,不能税前扣除,要并入最终经营所得一并征收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每年6万元


税收优惠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1)优惠内容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享受条件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3)个体户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


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50%)


(4)个体工商户需将计算得出的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提供该优惠政策减免税额和报告表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税额进行税款划缴。


(5)2021年1月1日至政策发布前,个体工商户已经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可自动抵减以后月份的税款,当年抵减不完的可在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也可以直接申请退还应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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