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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我们单位是一个小区开发机构,目前政府修的地铁口修到了小区门口,对小区车库进出有重大影响,由于尚存部分车位未出售,所以给予补偿 200万,但目前不知道这笔资金是归属小区业主共有还是归开发商所有。试问,这 200 万是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回复:
亲爱的学员,因地铁影响所取得的补偿费,不属于销售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等应税行为,所以不缴纳增值税。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该笔资金如果确属开发商所有,应并入当年收入所得。
若不能确定该笔收入的所有人,在确定之前应先挂“预收账款”或“其他应付款”。在确定之后,应及时据实处理。
如果你们确认为收入并交纳所得税以后,又被追诉归小区居民共有的,以前多缴纳的所 得税,只能在规定年限内退税。
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还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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