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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算不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预缴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分包收入)

我公司是上市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主营业务是给大货车 LNG 加气业务, 现子公司把经营权承包给个人经营五年,每年交纳承包费 115 万,合同中规定承包费采用利润包干制,承包方必须达到甲方年净利润目标 115 万,若未达到,需补齐差额,此笔资金由甲方做留存收益做为企业持续发展储备金,承包人的收支都在该子公司帐套核算,并用子公司的纳税识别号申报税。请教,承包费于每年承包期间前一个月交纳,子公司收到承包人每 年的 115 万后如何账务处理?该承包合同于 2017 年 11 月签订,现已收 2 年承包费了,这


230 万如何财务处理?实际上,我们认为是租赁经营。因为这个行业需要经营资质,这个个人没有资质,为了手续上合格,就所有收入、成本、纳税均在我公司账上核算。


老板财税学院特邀讲师回复:


承包与租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承包是指在单位名称不变、业务不变、核算方式不变、纳税主体等不变的情况下,授权 某人经营,单位获得经营成果是固定的。


租赁是指将资产出租给他人,由他人以自己名义核算、申报。单位收取的是租赁费,租 赁费也是固定的。


虽然从本质上说,你们属于租赁资质性质,但在法律手续上又属于内部承包性质,并且 锁定 115 万利润。


从账务上来说,是你们单位在核算收支,并形成账面利润,是一种完全正常的核算方式。 假设当年实现 200 万利润,在扣除应得 115 万后,剩余的 85 万属于承包者所有。如果


是这种情况,就没有任何问题了。


假设当年账面利润 0 万,承包者需要上交 115 万承包费,难点在这里。


关键是这 115 万,以谁的名义来缴纳?现金来自何方?


以你单位名义缴纳显然说不通,因为这就成了自己给自己缴纳 115 万。一定是承包人以个人名义上交了 115 万。如是,115 万的兜底利润,性质就变了。


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 115 万


贷:营业收入 115 万


这里为什么是营业外收入呢?因为是公司以外的承包人缴纳的,且不再返还了,所以这


115 万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上,缴纳 115 万是不够的。因为要保持账面利润 115 万。115 万在缴纳 25%企业所得税后,账面利润为 86.25 万。离 115 万利润还差 28.75 万。为此,承包人不是缴纳 115 万,


而是应该缴纳 153.3 万。115=X(1-25%) X=156.3 万


否则,帐就不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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