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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所称的预付卡(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所称的预付卡不包括哪些)

预付费的资金


一、预付费式消费


预付费式消费也称提前消费,指消费者为了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向经营者预先交付一定的费用,从经营者处获取会员卡(内部成员卡),并依会员(内部成员)资格按次或按期享受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


二、预付费式消费的基本类型


通过司法实务经验以及市场情况来看,常见的预付费式消费可分为三类:一为定点式消费,如美容美发店、洗车场所、网络会所、球会等;二为定时式消费,如健身休闲中心通常是在固定的时间段安排健身活动,以保障有效的成果;三为定额式消费,如各种商场或超市发放的购物卡,购物卡的面额价值即为消费者的消费限度。


三、预付费式消费存在的风险


  预付费式消费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刺激消费,拉动经济发展,但是经过市场检验,脱离行政机关监管的预付费存在一定的弊端。


  (一)商家在办卡时制定“霸王”条款。如预付卡不挂失、不补办、不退钱,而消费者一旦遇到卡片丢失、异地生活等情况就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而且现在的很多商场、超市的购物卡还规定了使用期限,如果超过了期限要想继续使用,又得交“恢复费”才可以激活预付费卡功能,对消费者而言又是一笔额外的支付。


  (二)商家服务打折,承诺不兑现。经营者往往以消费时享受优惠打折为诱饵,诱使消费者购买不同优惠比例的预付费会员(卡)。一旦付款成功,消费者可能会面对很多不利情况,如经营者擅自改变服务的内容,提高商品的价格,服务水平降低等。同时由于办卡的消费者增多,商家人手不足或设备投入少而导致服务质量下降等纠纷。


  (三)经营者扩大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肆意泄露消费者的隐私。消费者在办理预付费会员(卡)时,商家一般要求登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居住信息,甚至家庭成员信息。但个人的前述信息作为消费者最基本的隐私信息,经营者有义务保障信息安全。然而近些年来,某些经营者为了获取大量利益肆无忌惮地利用或擅自使用消费者的个人登记信息的现象广为存在,消费者信息外泄问题日趋严重。


  (四)买卡容易退卡难。预付费式消费是经营者先收费而后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在办理会员(卡)后可能发生情势变更,导致无法继续完成交易。例如门店搬迁、消费者搬家导致消费不便,或者经营者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等,消费者往往希望终止和经营者的预付费消费关系。但在现实实践中,经营者通常以各种理由拒绝,甚至逃避。


  (五)经营者规定预付款资金的使用有效期限。很多预付会员费、预付消费卡背面都规定有消费的期限,并写明到期不消费的预付款资金概不返还,通过格式条款侵犯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六)消费者维权难。在预付费消费中,如经营者在骗取钱财后就跑了,或者利用霸王条款、格式条款剥夺了消费者的权利,面对如此庞大的消费者群,我国司法资源将不堪重负,而且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如何维权成为消费者的困扰。


预付费的消费纠纷


四、零售业预付费式消费的相关问题问答


1、现在的很多商场、超市的购物卡规定了使用期限,如果超过了期限要想继续使用,要交“恢复费”才可以激活预付费卡消费功能,商家的这种要求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根据2012年商务部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规定,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如果手上的预付卡超过了有效期尚有余额,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激活继续使用。


2、消费者在某蛋糕礼品店办卡,经营者以消费时享受不同优惠打折为诱饵,诱使消费者购买不同优惠比例的预付费卡,购卡付款成功后,如经营者擅自提高商品的价格,或商品质量等,消费者如何维权?


答: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提供原标准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关系,退还预付费。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3、消费者在某果蔬专卖店办理预付费会员(卡)后发生情势变更,商家服务人员离职、店址搬迁等导致消费者无法在原址继续完成后续交易,协商退款时,商家以各种理由推脱,造成消费者的额外损失,是否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赔偿?


答:消费者可以主张终止和经营者的预付费消费关系。在对交易条件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经营者迁址、歇业等情况都可以视作单方面变更了协议,根据《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退回预付款。


4、李某所住小区旁边新开一家鲜果店,搞开业促销施行冲1000千元赠100元,冲5000元赠1000元,冲10000万元赠3000元的办卡活动,李某一时冲动充值10000元,后感觉被这家店“套牢“了,他可以要求商家退款吗?


答:李某可以与商家协商,主张退还超过国家规定限额的充值预付款。根据2012年商务部颁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办卡后继续充值,余额也不能超过上述限额。因此,商家的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可以主张退款。


5、消费者与商家发生预付费卡的争议,向什么部门投诉?


答:可以向人民银行、商务管理、市场管理等部门举报投诉。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6、《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适用范围?


答:2012年商务部出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其规制的对象仅为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等特定行业的企业,并不包括健身、教育、旅游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立法部门应尽快制定和完善预付卡管理法律法规,明确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提高企业发卡门槛,严格事前审批程序,并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


7、一旦发生预付费纠纷,消费者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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