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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答复(浙江政务服务网 工商变更)




北京2022年冬奥会开幕已进入倒计时100天,2021年10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主题口号”实施保护的公告》,并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依法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交的“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主题口号”予以公告: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对上述标志的专有权,有效期10年。也许你会有疑问,一个口号为什么还需要保护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讲的又是什么?今天,云南滇晋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法律事务部就以上问题为大家普及一下相关法律知识。









相关案例












案例一




1.基本案情


原告赵先生看到2007年5月26日刊登在《都市快报》第七版整版的“首套金银奥运卡”广告,内容有“继05年第一套奥运邮票、06年第一套奥运金银纪念币上演涨价传奇后,又一部带面值的标志性奥运藏品首部金银奥运卡大全套07年终于发行,业界指出:“收藏投资价值巨大!”“首部金银奥运卡,引爆奥运收藏热”等等,并在发行通告中标明杭州发行地址为曙光路73号浙江图书馆一楼大厅,全国绝版限量发行3万套,原始发行价为6980元/套。落款处:奥标许备(2005)第44号。




随后,赵先生于2007年8月6日购得编号分别为022721、022722的电话卡各一套,并取得对应编号的收藏票和收藏证书,每一份收藏票上均载明金额为6980元,收藏票、收藏证书上没有任何出具单位的盖章。2008年8月,赵先生从网上得知有关消息后认为被告浙江图书馆没有经销奥运产品的资质,其所购的电话卡是假冒,与被告交涉未果,遂于2009年7月29日诉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案例分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办法》(2007年10月8日废止)中对“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含义作出了明确规定,系指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其他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一定租金或者报酬的行为。本案原告购买电话卡的时间在2007年7月,当时上述规章尚未废止仍可适用。依据上述规章,出租柜台的主体限定于商业(包括服务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出租标的物限于商业柜台或者营业场地,而本案被告为事业单位法人,不从事经营活动,不符合上述规章中所明确的出租柜台方的主体特征,故被告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柜台出租者”,被告系出租场地,并不能将其等同于出租柜台,原告主张被告系柜台出租者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虽然本案主要是关于涉案电话卡是否从承租被告场地的经营者处购买。但法院另查明,2008年7、8月间,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曾就一些销售商是否具有奥运特许商品销售资格以及其查到的涉嫌违规商品是否侵犯奥林匹克标志致函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法律事务部《关于就北京2008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特许商品销售资格问题答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函》(奥组委法(2008)2764号)和《关于就十五款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是否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回复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函》(奥组委法(2008)2770号)中,均未涉及本案被告及案涉电话卡内容,但上述回函中明确经奥组委授权的北京奥运会特许商品均附有“奥运特许商品防伪标签”,并标有唯一的十五位防伪编码,所有不能提供“奥运特许商品防伪标签”的商品均属侵权商品。




案例二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针对双奥冰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为商业目的使用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经查,2019年7月至12月期间,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其自设网站上发布含有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图形标识的商业宣传视频等内容,侵犯了国际奥委会和北京冬奥组委对北京2022年冬奥会会徽所享有的专有权。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发布违法内容,并作出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奥利匹克口号的保护意义




现代奥林匹克运动会历经百年,每四年在不同国家城市间轮流举办,传播着奥林匹克精神。每个奥运会的主办城市在延续奥利匹克精神的同时结合举办理念,创建一句简短有力、容易记忆的口号,则这口号往往具有较强的视觉表现能力、强烈的情感色彩并能被不同文化和背景的人广泛接受。“一起向未来”不仅诠释了更快、更高、更强、更团结的奥林匹克格言的中国方案,而且表达了世界需要携手走向美好未来的共同愿望,“双奥之城”北京也将再一次给奥林匹克运动留下了中国印迹。




奥运会本身的影响力已远远超出了体育的范畴,对当今世界的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多方面产生了一系列不容忽视的影响。口号是奥林匹克的标志,也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财产组成部分,为了加强对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保障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奥林匹克运动发展,制定相关法律的必然性和重要性显而易见。




认识《奥利匹克标志保护条例》




“奥林匹克标志”是一个很广泛的概念。根据我国《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奥林匹克标志包括与奥林匹克相关的名称、标志、徽记、格言、旗帜、会歌、吉祥物、火炬造型、口号等多种类型。




2002年制定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作为专门的奥运立法,是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圆满举办的有力保障。自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采用市场化模式运作以来,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成为国际奥委会获取活动经费的重要方式,而关键的经费来源就是奥运会的赞助商,所以国际奥委会绝不允许未获许可使用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因此,加强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奥林匹克活动资金保障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自实施以来,为奥利匹克标志在我国的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力打击了侵犯奥利匹克知识产权的行为,保障了奥利匹克标志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包括: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办国申请承办奥林匹克运动会的机构、主办国举办的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组织机构等。奥林匹克标志的保护即增加了奥运会的创收,又对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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