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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处置(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固定资产折旧)





2.关于存货的价值计量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五条规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第七条规定,“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


因此,笔者认为,对生产车间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用,如果不符合不符合固定资产资本化后续支出条件的,应首先通过“制造费用”归集,然后分配到相应的存货成本中。


3.此次会计处理调整对企业的影响


笔者认为,在相同的条件下,此次会计处理调整后,企业——

(1)管理费用减少,存货(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成本增加。

(2)在存货未完全销售的情况下,企业存货增加、利润总额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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