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代理记账 >

南宁市预付卡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预付卡管理规定)




1



个体户发卡不属商务部门管辖范围


南宁市商务局业务科室的相关负责人表示,从2012年11月1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下称《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商务部门每年都对已备案企业进行检查,尚未发现有诸如恶意不进行资金存管等违规行为。


无论是个体户还是企业法人开展预付卡业务,按道理都应监管起来。但现实情况是,大部分发卡主体都在《管理办法》的管辖范围以外。



网络配图


哪些预付卡属《管理办法》管理范畴?


近日,南宁市商务局发布《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举报投诉受理指南》(下称《指南》)作出说明:


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内,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的企业法人联合体内发行使用的单用途卡。不包含下列形式的预付卡:通汇卡等多用途卡,万象城卡等能在非集团控股或非特许经营的商户内流通的预付卡,个体工商户发行的预付卡,文体、娱乐等行业发行的预付卡,公交卡、电话卡、培训费、订金等。


举个栗子


2015年1月1日,南宁市青秀区中柬路一家美容美发店停止营业,店老板不知去向。市民李女士花6000元办的会员卡,获送2000元,总共才消费了2000余元。李女士向商务部门投诉,是否会受理?


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管理办法》及指南,如果给李女士发卡的美容美发店,是个体户而不是企业法人,或者是有个体户加盟的连锁企业,不属于《管理办法》管辖范围,商务部门不能依规进行查处。


据了解,商务部门接到预付卡类的投诉举报后,会先核实被投诉商户是否属《管理办法》的管辖范畴。对属于管辖范围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商务部门将责令其限时备案,并核实商户是否存在违规发卡行为,指导其规范发卡业务。已备案的发卡企业名单可在南宁市商务局政务网查询。


2



南宁美容美发行业无一家备案


根据南宁市商务局8月10日发布的一份情况公示,南宁市辖区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并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仅有20家在商务部门登记备案,预付卡问题多发的美容美发行业无一家登记备案。



网络配图


据了解,目前南宁市发预付卡的主体很多,比如美容美发店、蛋糕店、健身馆等,很多都是个体户或有个体户加盟的连锁模式。根据《管理办法》,这些发卡商户不属于办法管辖范围。文化、体育、娱乐等非商贸流通类的企业也不属于监管范围。



此外,与许可类事项等不办理就不得经营的情况不同,备案制由企业主动登记,或在主管部门发现后责令登记,不属于强制许可事项,因此到商务部门登记备案的企业较少。


记者查阅了解到,商务部权威人士7月11日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从部分省市调查情况看,出现问题较多的是个体工商户,以及美容美发、健身、教育等目前未进入监管范围的领域。


针对预付卡的监管空白,商务部将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适用于全行业领域和各类发卡主体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



办卡金额不宜过大并尽快消费完


新的监管法规还没出台,各类预付卡问题却频频出现。为此,南宁市商务局发布消费提示,提醒市民在消费预付费卡时需注意:


一、应要求与商家签订购卡协议,协议内要明确预付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记名卡挂失和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二、保留每次刷卡消费后的小票等单据,单据上最好能体现卡内余额,以便出现纠纷时作为维权凭证;


三、办卡金额不宜过大并尽快消费完毕,对商户举办类似“存2000送2000”大幅度优惠促销活动的,应对其资金管理可能存在的风险性提高警惕,谨慎购卡;


四、大额购卡应采用非现金的方式,如发现收款单位信息与商家营业执照信息不一致的,应停止预存资金消费。


南宁市商务局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举报投诉受理指南》,列出商务部门依规可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包括预付卡有效期、退卡、预收资金的使用等方面。


商务部门依规可受理的举报投诉事项


1.企业发卡未备案;


2.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不公示或不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不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


3.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未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


4.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不按规定保存购卡人登记信息;


5.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未要求银行转账而违规同意使用现金购卡;


6.单张记名卡卡面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卡面超过1000元;


7.记名卡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但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不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


8.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100元的退货金额不是转至原卡或持卡人持有的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而是违规同意支付现金或通过其他渠道退款的;


9.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不依照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退卡时不核验并留存退卡人详细信息,或对超过100元的金额违规同意以现金方式退卡;


10.发卡企业终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未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未按要求进行媒体公示;


11.发卡企业涉嫌将预收资金用于主营业务之外,或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


12.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或其注册资本比例高于相关规定;


13.规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低于相关规定;


14.规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不按规定在金融机构进行资金存管;


15.规模、集团、品牌发卡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和管理与单用途卡规模相适应的业务处理系统,造成重大损失;


16.发卡企业不按规定报送单用途卡业务情况。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