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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号令拆迁法(103号令拆迁条款)

很多农民朋友在遇到征地拆迁时往往是稀里糊涂就把字签了把房子交了,被问到征地拆迁程序是什么样的,评估结果是不是正常,得到的补偿是不是真的合理,却是一问三不知。


今天京尚拆迁律师就以北京市为例,对这一问题进行简单说明,其他地区的被拆迁人也可以据此作为参考。


根据北京市政府令第124号令即《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规定,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主要程序包括:



一、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占地批准文件后,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五)房屋、土地租赁;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准用地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和暂停期限。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报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二、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拟定拆迁实施方案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实施。


用地单位向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


(一)用地批准文件;


(二)规划批准文件;


(三)拆迁实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国土房管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情况向被拆迁人公告。


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根据《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方案拟订,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占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实施方案由拆迁人拟订,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后执行;其中旧村改造的拆迁实施方案在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布拆迁实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


协议中应当规定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以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等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


四、移交权属证件,在期限内完成搬迁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五、救济途径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拆迁当事人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京尚拆迁律师提醒被拆迁人,未就拆迁条件达成一致意见的,不要在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更不要将权属证书随便交出去。这样不但不利于争取合理补偿,对后期维权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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