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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2017年3号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


9月,送走炎炎夏日迎来凉爽初秋。


明天起,这些财税新规将开始实施,将会给小伙伴们带来哪些影响呢?


9月征期日历


纳税人在11日前(征期时间:2017-9-1至2017-9-11)


申报缴纳资源税、按期汇总缴纳纳税人和电子应税凭证,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征期最后一日为周日,顺延至周一11日)


纳税人在15日前(征期时间:2017-9-1至2017-9-15)


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印花税。


温馨提示:“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有变化


2017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由“8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为“11月1日至12月15日”。


9月1日起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后续管理中不能提供上述材料的,不得享受相关免税政策,对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应予补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9月1日起,这些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相关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月1日起房屋中介可代开增值税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月1日起委托运输发生的成品油、通行费可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全部或部分运输服务时,自行采购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和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9月1日起今年第二批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可享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八批)暨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退出名单 (第二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8号)规定,名单所列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9月1日起外汇局加强反洗钱监管

汇发[2017]15号规定,银行卡境外交易采集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9月2日起首次报送9月1日境外交易信息。自9月起,境内发卡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境内银行卡在境外发生的全部提现和单笔等值1000元人民币(不含)以上的消费交易信息。


最高院再出《公司法》司法解释,股东滥用权利致利润不分配司法可干预

司法解释(四)以股东权利保护和公司治理为主题,包括27条规定,涉及股东法定知情权、股东利润分配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四)明确了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税务师事务所登记新规9月1日施行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规定,税务师事务所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9月1日起施行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根据举报、投诉情况进行调查。


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简化

建办标[2017]43号文规定,2017年9月1日起1.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等5项申报材料;2.无需提供股东出资协议等6项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3.经取消和简化后,需提交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等7项材料。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9月生效

《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宣传和培训,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


信托登记管理办法9月起实施

银监发[2017]47号明确了,1.《信托登记管理办法》设立9月1日至11月30日3个月过渡期;2.《办法》施行前已成立或生效的存续信托产品,18年6月30日(含)前到期的,可不补办信托登记,18年6月30日后仍存续的,应于18年7月1日前按照《办法》规定补办信托登记。


安徽:9月1日起实名认证免予报送26种纸质资料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受理即办事项范围及免予报送相关纸质资料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实名认证纳税人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登记管理、资格认定、发票办理、证明办理、许可办理5大类17项涉税业务时,实行当场受理并直接办结,免予报送《实名认证纳税人上门受理即办事项及免报纸质资料清单》上列明的26种纸质资料。


湖北: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有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大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规定,耗用稻谷生产大米,同时产生的其他副产品,综合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即:耗用稻谷生产的米(包括成品大米、碎米、异色米、腹白米),综合单耗数量为1.62(单位: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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