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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47条按税负核定税款(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规定是什么)

2022年第一篇文章,跟大家聊聊“核定征收”。


“核定”是目前市场上乱象税筹的根源,但“核定征收”本身是没有错的,只是违规或者非法将并不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及自然人进行了征收方式的滥用。


我一直认为市场是没有“税筹”这种说法的。而涉税服务的绝大部分内容是需要有专业资质机构,同时涉税服务应当在完成业务的次月向税务机关单独报送相关业务信息。


市场从来就没有税筹,只有商业模式下的合理财税规划及政策享受。也没有简单到用万能法“核定”解决所有的涉税问题。


核定征收是税务机关的征收方式,并不是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核定,是需要符合标准的。


征收的方式通常分为“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


而“核定征收”通常有三种,分别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定率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核定征收一般只在所得税层面,所以以下也只讲所得税


①“核定应税所得率”。通常是我们看到的个独、合伙企业的方式,根据行业税率,一般服务业都是核定在10%,这个“10%”就是我们通常说的行业应税所得税率,再去参照经营所得的5%-35%。通俗地讲直接将税率降到0.5%-3.5%。


②“定率征收”。无论金额大小,都参照一个固定的税率,比如1.5%,通俗地讲所缴纳的税款=收入*固定税率,金额一般为年度500万以内,在个体工商户中操作较多。


③“定期定额”。是指税务机关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认其应纳税额。换句话说在核定的经营额度范围内,不管做了多少量,都按照固定的经营额或者所得额交税。




不符合标准的核定征收很多时候是“当地税务机关”处于各类目的属地行为,原则上属于非法核定或者违规核定。在某些特殊环境的运动下是要被推翻的。




我们来看看哪些情况是可以核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③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查看以上6条,我们发现只有第1条是事先核定,而2-6条都是事后核定。


某种意义上只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才可以事先核定征收,其他的都是在查账的情况下,后期运营过程中发现有各种原因而无法按照正常计算应纳税额,为了能正常征管税收,事后再进行核定的方式来调整税负率。


那我们再来看一看关于事后核定的标准,怎么来核定一家机构的应纳税额,可以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或者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不符合规定的违规核定,造成了大量的业务虚构,演变成很多企业解决所谓的“无票支出”、“规避所得税”、“对公账户套现”、“大额非法公转私”的滥用工具。


当地的自由裁量权是在大税法的基准框架下进行,并不是超越框架。




过渡滥用透支“核定征收”,往后我们将无核定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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