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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自用的矿产资源税(将自产资源税应税矿产品用于本企业产品生产)


建议将草案名称明确为“矿产资源税法”


据资源税法草案,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法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在25日的分组审议上,不少委员赞同该草案中的“资源”仅指矿产品或盐,建议将“资源税”修改为“矿产资源税”。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委员蔡继明认为,从经济学角度看,资源是一个大概念。除了自然资源之外,还有人力资源、资本资源、企业家才能等。至于自然资源,除了矿产资源外,还包括森林、草原、水域、甚至空气资源等,但是目前这部资源税法草案,显然仅仅指的是矿产资源税。“给这样一个本来属于矿产资源税的税种盖上一个资源税的大帽子是名不正言不顺的”,蔡继明表示,这个草案确切的名称应该是矿产资源税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为钢补充道,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法中也涉及到资源,包括土壤保护相关法律、森林相关法律、野生动物相关法律,都涉及到资源管理问题。


建议删除水资源税试点授权内容


针对水资源税试点授权内容,不少委员也认为不应在草案中规定,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作出试点的决定或是在该草案中用附件的形式进行规定。


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于法有据,草案中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可以决定自资源税法实行之日起5年内开展水资源税征收试点;水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水资源状况、取用水类型和经济发展等情况实行差别税率,每立方米取用水量平均税率不超过10元。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敏认为,水资源税的征收现在仍处于试点阶段,还没有比较成熟的经验,但法律有相对的稳定性,建议用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进行试点这种方式更合适。待到试点得出一些比较成熟的经验后,再作法律规定更适宜。


资源税法“是法律而不是工作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为钢也认为,在草案中规定水资源的税收试点问题不合适,而且水资源也如同矿产资源一样,实际上是很复杂的,比如水系、水的种类等等,在草案中要求5年之内完成也没有必要。


如何处理水资源税征收试点授权的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吕薇建议可以考虑两种处理方案。一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另行作出试点的决定,二是在本法的附件中讲关于水资源税试点授权。


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郭军还提出草案中关于水资源税试点授权问题的表述也不够清晰。比如,郭军说,草案规定“国务院可以决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5年内开展水资源税征收试点”。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在10个省已经开展了几年,本款表述的意思是扩大试点,还是另有什么意思?与现行的做法是否有矛盾?第二,规定每立方米取用水量平均税率不超过10元。这个10元怎么计算?我国水资源禀赋差异很大,各地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差异也非常大,东西南北都各不相同,这样规定反映不出水资源的稀缺程度,也不利于水资源的保护、地下水的控采、非常规水资源的利用、特种行业用水的控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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