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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税级次(矿产资源税地方和上级怎么分成)




一、税制综述


1992年起,蒙古国陆续颁布了《蒙古国税务总法》《蒙古国企业所得税法》等各项税收法律,确定了征收机构,明确了各税种的征税对象、税目和税率,规定了国家与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并于包括我国在内的29个国家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逐渐建立并完善了一个国内法与国际法共治,程序法与实体法俱备,中央税与地方税并存,由24个直接税与间接税共同构成的基本现代的税收制度。


蒙古国税收法律的制定、修订和废止均由大呼拉尔依法决定。《蒙古国税务总法》规定,蒙古国税法体系由《蒙古国宪法》《蒙古国税务总法》、税种法律及与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在蒙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情况下,以国际条约的规定优先。另外,蒙古国内阁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与投资者签订稳定合同或投资合同以及制定自由贸易区的特别税收制度。



二、税收法律体系


《蒙古国宪法》第二十条规定,蒙古国大呼拉尔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立法权只由国家大呼拉尔行使。《蒙古国税务总法》规定,税收立法权由蒙古国大呼拉尔行使,税收的产生、改变和取消由大呼拉尔依法决定。1992年至今,蒙古国大呼拉尔先后制定和颁布《蒙古国企业所得税法》《蒙古国个人所得税法》《蒙古国增值税法》《蒙古国消费税法》《蒙古国不动产税法》《蒙古国关税法》《蒙古国汽油和柴油税法》《蒙古国印花税法》《蒙古国车船税法》等法律。



三、企业所得税(Corporate Income Tax)


蒙古国自1992年起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之一,2006年税制改革中,企业所得税法同样经历了重要修订,其主要内容是:将两级累进税率从15%和30%下调至10%和25%;超额累进标准从1亿图格里克上调至30亿图格里克。累进税率的使用也成为蒙古国企业所得税的最重要特征。蒙古国对非居民采取“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判定标准。蒙古国在企业所得税中亦实施了税基式、税率式、税额式优惠。在企业所得税征收上,蒙古国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会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下达纳税计划,并据此征税。



四、个人所得税(Inpidual Income Tax)


蒙古国个人所得税属于地方税,采用的是单一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较低的单一比例税率符合当今各国在个人所得税方面降低边际税率,减少累进级次的趋势。除此之外,在蒙古国个人所得中可以对纳税人子女在国内外大中专院校和技校学习所缴的学费,按有效凭据以所交学费予以抵顶当年应税收入。


蒙古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包括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档次 应税收入 税率(%)


1 工资、奖金 10


2 资产收入 10


3 转让股份 10


4 行为收入 10


5 对出让证券所得收入 10


6 不动产销售收入 2


7 有偿游戏、赌博、彩票


抽奖收入按总额 40


8 间接收入 10



五、增值税(Value-added Tax)


蒙古国增值税以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为征税范围,按销售及提供劳务收入额度划分法定认定及自愿登记的纳税人。按照扣除法计算增值税,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可以选择留抵、退税或抵顶其他税款。税率分为两档,基本税率为10%和0税率。增值税按月申报,优惠范围主要集中在助残惠农、环保民生等领域。




六、消费税(Excise Tax)


蒙古国特别税类似我国消费税,对特定行为征税,征收上以从量计征为主。




七、关税(Customs Duty)


通关货物的关税税率由蒙古国家大呼拉尔审批。关税税率分为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和优惠税率三种。原产于给予蒙古国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货物,适用于最惠国税率;原产于给予蒙古国优惠税率的国家的货物,适用于优惠税率;原产于给予蒙古国最惠国待遇或给予蒙古国优惠税率以外的其他国家的货物,适用于普通税率,普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高出一倍。


具体征税范围及关税税率见货物归类与代码管理系统。




八、其他税(费)


矿产资源开采费(Fee Applicable To The Extractive Industry)


《蒙古国矿产法》规定,销售煤或者其他矿产资源开采时需缴纳矿产资源开采费。即以相当于从矿床开采发运或直接销售金额为计费基础,按2.5%-5%计算缴纳矿产资源开采费。




九、矿产资源开采费(Fee Applicable To The Extractive Industry)


《蒙古国矿产法》规定,销售煤或者其他矿产资源开采时需缴纳矿产资源开采费。即以相当于从矿床开采发运或直接销售金额为计费基础,按2.5%-5%计算缴纳矿产资源开采费。



十、外籍劳务岗位费(Foreign Labor Services Fee)


《蒙古国输出劳动力与引进外国劳动力和专家法》规定,企业单位雇佣外国劳务必须按月交纳岗位费。雇主雇用外国员工需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作许可。工作许可配额视不同行业而定,其中矿产、建筑等主要领域用工单位外国劳务人员比例分别为1/5和1/7(当地员工总数少于20人时,只可雇用1名外国员工)。每月岗位费标准是蒙古国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的2倍,矿业领域外籍劳务岗位费为蒙古国最低工资的10倍。外国投资公司的个人股东和CEO、外交机构、领事代表处和国际机构代表处雇佣的外国员工,教育科技领域的外国专家、技术人员,以及根据政府间相关协定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缴纳岗位费。



十一、社会保险税(Social Insurance Tax)


蒙古国公民和根据劳务合同被雇佣的外国公民,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


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应为工资收入的10%,但每月不得超过14万图格里克,约合85美元。雇主应缴纳的社会保险税没有额度限制,依其产业特性在10%-13%范围内波动。雇主在与职工签订就业协议时,就必须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并要按月支付保险费。




十二、不动产税(Immovable Property Tax)


不动产税的征收是针对土地或者其他不可移动的资产,根据不动产的位置、大小以及它的供求关系,设定0.6%-1%的税率。不动产的价值评估必须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权威机构进行评估,如果该地没有权威的机构,则该不动产价值由其被保险金额确定。如果两者都没有,不动产的价值则由会计入账成本金额确定。不动产税按照该不动产的价值每年征收。




十三、印花税(Stamp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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