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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的有形载体(知识产权客体与客体载体的区别)



裁判

深圳市的中级人民的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国好声音》系知名的综艺类节目,本身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被侵权作品市场价值的评估应当充分考虑其市场价值随时载体间波动的客观性,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值作为判断基础。在热播期间的综艺类节目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权利市场价值处客体于其峰值,被告侵权行为区别发生时间正是《中国好声音》(第三季)的热播期间。综合考虑侵权作品的市场价值、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以及侵权人的主观故意,深圳中院于2017年9月判决:一、被告立即停止通过其经营的网站(网址为:www.ucatv.com.cn),对涉案作品《中国好声音》(第三季)提供网络传播服务;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0知识产权万元;与三、被告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公证费和律师费等合理开支人民币5万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于2018年1月生效。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即如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侵权人知识产权的获利或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因举证的困难使法院以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存在局限性。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实现市场价值为指引,进一步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在确定知识产权赔偿数额时,既要力求准确反映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相应市场价值,又要适当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实现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双重效果。”


1.对被侵权作品市场价值的评估要充分考虑其市场价值随时间波动的客观性,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值作为判断基础。第一,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特点决定其价值区别并非有形载体的价格,而是市场经济交易关系中的货币价值,其市场价值也因时间变化而产生波动。涉案作品系综艺类节目,本身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即使同一权利客体,也因时间变化导致权利的市场价值出现波动。热播期间的综艺类节目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权利价值处于峰值,热播期间的收视率数据也反映其代表的货币价值。因此在评估涉案作品市场价值时需考虑其波动变化的客观性,评估的时间节点应当是侵权行为发生时作品的价值,而不是诉讼期间作品的市场价值。第二,综合参考决定作品市场价值的多种因素。原告为获得独有形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支付了高额许可费,腾讯公司对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权利,既是原告收取广告费的计算依据,也是原告获取潜在收益的有形基础。第三,涉案作品的市场价与值还体现其广告收入的吸纳能力。从客体涉案作品在腾讯视频吸引的广告的投放时间来看,腾讯公司获得的广告收益主要集中在涉案作品首播的前三个月。


2.原告潜在利益受损。原告的实际损失虽然无法具体计算,对综艺节目而言,播出的时效性对其在网络的观众群和传播热度具有较大的影响。涉案作品每期在电视媒体上的首播时间为2014年8月,被告在2014年9月2日已经在其网站上播放涉案作品。节目首播期一个月内,正是综艺节目集聚较高观众群的阶段,首播阶段的网络点击播放率远远高于此后的数量。被告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原告在其网站上对涉案作品的点击率,从而导致网络用户群的流失,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载体另一方面,原告原本期待通过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利而获得的用户数以及点击率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减少,导致原告的市场份额亦实际缩小。



本案案号:(2016)粤03民初2330号


案例撰写人:深圳中级人民法院 蒋筱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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