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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房地产人才优惠政策(深圳高级人才购房优惠政策)

为实行更具竞争力的高精尖人才培养引进政策,做好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发放工作,近日,深圳市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下称《通知》),该通知自2022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知》明确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经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 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奖励补贴标准多少?杰出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60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30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20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奖励补贴标准为160万元。


此外,2016年3月23日后经深圳市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单位可以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一人仅限申领一次。


奖励补贴怎么发放?补贴按五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按照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计算(任期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实际月数不满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不予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


奖励补贴应当在每个任期年度期满后12个月内提出申请。其中,首次申请且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12个月的,可在获得高层次人才认定(确认)满3个月后提出。


工作经费应当在获得杰出人才认定后24个月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杰出人才应当已在深圳全职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9个月。


值得留意的是,申请奖励补贴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超过6个月的,本任期年度奖励补贴不予发放。


申请奖励补贴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在深圳全职工作。申请人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累计满6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或补申报,下同),因政策原因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除外。


2.申请人及配偶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指各类带有政策优惠性质的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以及政府赠与住房等)。


3.申请人及配偶未享受过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


4.申请人属于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的,还应当具有我市户籍。


5.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奖励补贴:


(1)5年内存在重大行政违法案件信息记录,虚报、 冒领、骗取、挪用财政资金记录,违反科研伦理、科研诚信等不诚信行为记录,或对申报单位有前述行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2)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明确结论的;


(3)有正在执行、未解除、未整改完毕的行政处罚记录,或对申报单位上述行为记录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对申报单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


(5)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台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6)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高层次人才任期评估或评估不合格的。


6.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承诺申请人劳动(聘用)合同签订单位、社会保险缴纳单位、纳税申报单位三者一致,且在申请奖励补贴对应的任期年度内申请人不存在本通知所列“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以及“不得申报奖励补贴”的各类情形。


对于“在深圳全职工作”,《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范围。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在深圳全职工作:与市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聘用)关系的;非因履行深圳全职工作需要,在市外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或申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在市外领取劳务报酬高于深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的;在深圳创业的人才,所创企业未正常经营且未依法纳税的;非全职工作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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