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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提的工资薪金算不算所得税基数(个税计算基数是实发工资还是计提工资)

个人所得税法里面有工资、薪金所得这个税目。







工资、薪金所得这里是个人所得税里面的一个概念。




具体是指,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我们在会计核算时候有个科目是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准则上职工薪酬指,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这里的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其实,我们可以看到,核算上的工资薪金的范围应该是小于个人所得税里面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的口径范围的。







会计核算按准则工资薪金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科目核算。




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在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端)填写收入进行申报。




很多看到都是工资薪金字眼,心里就默认等同于这两个口径,甚至要刻意保持工资薪金科目的发生和个税申报系统工资薪金所得收入的数据一模一样。




其实他们之间是有一定关系,但是绝对不是必须完全相等的关系。




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了我们核算口径的工资薪金外,还包括与个人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个其他所得就不一定都是在工资薪金核算了。




可能在职工福利费核算,也可以是在公司的工会账支出了。




所以,我们日常工作中,不能以科目的范围来判断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该回归到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具体判断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各项支出,看是否属于个税里面工资薪金所得的口径。




比如企业给职工福利性质的支出,我们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核算。




具体按财企2009 242的规定核算范围如下。







里面的供暖补贴费、防暑降温费等,其实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口径,都是职工取得的和任职受雇相关的所得。




虽然我们核算的时候,并未计入工资核算




借: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等科目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但是实际申报的时候其也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描述上我们习惯说这部分应该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比如二哥2021年8月工资10000。




借:管理费用-工资 1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




公司当月还发了200的防暑降温费,计入了职工福利费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2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00




其实10200都是二哥因任职受雇获得的所得,都应该计个人所得税,所以在个税申报的时候,在填写申报表时候,收入应该填写10200,而不是账上工资数10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文)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


(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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