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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商局罚款记录(工商局交罚款的流程)


日前,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杭州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在厂区内自建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发现,该气化站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内容交与实际情况不符。


经过专家组和执法人员的进一步调查发现:该评价公司从业人员使用未经核实的图纸、数据进行安全评价流程,报告中出现平面布置图与现状不一致、总平面布置以及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评价环节与现状不符、前后认定描的述不一致的现象,影响评价结论,构成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的违法行为


另经查实,除了上述工商局6家公司,该评流程价公司受天然气公司委托,还在浙江萧山区范围内对杭州某工业布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的液化天然气气化站进行安全评价。根据《城镇小型液化天然气气化站技术规程》以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要求,评价报告应对LNG储罐与围墙的防火间距以及防护堤内堤脚线至LNG储罐外壁的距离进行评价。但是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评价时套用旧的评价模板,未根据现场情况逐一核实罚款,导致评价内容缺失,影响评价结工商局论,构成擅自简化内容的违法行为。


鉴于该评价公司共有6份报告存在重大疏漏的违法行为,有9份报告存在擅自简化内容的违法行为,构成情节严重,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对当事人评价公司作出责令萧山区域停业整顿1个月,并处罚款人民币拾肆万元(14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相关4名从业人员分罚款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的伍仟元(15000元)的行政处罚。


相关依据——


根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具虚假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二)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证明等材料;


(三)泄露委托人的技术秘密或者业务秘密;


(四)擅自更改、简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相关记录程序或者内容;


(五)未经现场勘查开展安全评价活动。


在本案中,评价公司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中出现平面布置图与现状不一致、总平面布置以及建构筑物防火间距评价环节与现状不符、前后认定描述不一致的现象,影响评价结论,违浙江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出具存在重大疏漏的报告的违法行为。


评价公司从业交人员套用模板,未按照标准对LNG储罐与围墙安全间距以及防护堤内堤脚线至LNG储罐外壁的距离进行评价,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擅自简化内容的违法行记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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