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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房地产企业优惠政策(山西省首套房优惠政策文件)


《通知》要求,提高房地产项目新出让土地的配套标准,各市住建部门指导房企与地方政府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要在合同中明确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标准和交付使用时间等,配套基础设施要与主体工程规划、建设、验收、交付使用同步。


同时,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各市住建部门要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全过程监管,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按照有关规定,分阶段、按比例及时拨付,保障工程建设进度;对信用评价等级高、信誉好的企业,可依申请提前节点拨付预售资金。


公积金贷款方面,《通知》明确,各市公积金中心不再向房企收取公积金贷款保证金,对与公积金中心合作的开发项目,房企可申请在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中增加“代偿公积金逾期贷款”内容。


工程项目完成竣工验收或不动产首次登记后,预售资金申请使用额度最多不得超过总额的99.9%,办结公积金贷款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证明后,监管部门解除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企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通知》要求,各市公积金中心探索公积金统筹使用方式,根据结余资金情况,拓展贷款服务,以异地贷款同城化管理等方式,跨区域发放公积金贷款,统筹使用公积金;各市公积金中心要与住建、规划等部门及商业银行等加强协作,推进“一站式”业务办理。


此外,《通知》还涉及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容积奖补、建筑工地差别化监管、消防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程序等方面内容。


鼓励房企开发建设全装修、智能化、节能低碳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主动采取装配式建造的住宅项目,项目预制外墙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住宅±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对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建立项目动态监管名单,实施分类监管;严格按规定时限完成消防设计审查;优化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在太原开展工程项目分阶段验收改革试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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