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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方静(厦门市税务局柯建忠)


根据厦国土房[2014]312号文规定,自2014年8月15日起,同时满足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两项标准的普通商品住房,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营业税优惠】


>>政策:今年3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二手房交易营业税“5改2”优惠政策,明确自今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


>>解读:“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已婚纳税人还必须同时提交夫妻双方的产权情况资料,如果户籍在福建省内其他地市的,当事人必须补充提供户籍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证明,否则不予按“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契税优惠】


>>政策:在契税方面,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按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解读:该政策中,是否能认定为普通商品住房,以一手住房交易合同备案时间,或二手房交易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的“收件时间”是否在2014年8月15日以后(含8月15日)为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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