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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制企业改制重组流程(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流程)

三项制度改革“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工资能增能减”中的“能下”、“能出”、“能减”因影响面广、易产生负面结果,成为目前国有企业发展转型顺利推进所必须要面临的问题。另外国企所有制结构改革、领导体制改革、专业化重组等方面也步入新阶段,对于人力资源和人员素质进一步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为优化人员结构,建立人岗匹配、精干高效的人才队伍,在保证经营稳定性的情况下选择进行人员的配置整合。


一般情况下需进行安置的对象分为两大类:


另一类是需要做进行相关评估的人员,例如:在生产模式变革、组织调整过程中,产生的待安排人员;在人岗匹配方面,无法满足绩效管理要求、难以胜任岗位要求需要待岗的人员;在业务发展方面,部分生产经营单位退出生产后产生的冗员等。对于这类人员就需要进行合理评估,取得公允在人员范围了,常用的评估工具即是双向选择。


根据企业需求,具体安置手段可以根据强硬程度分为保留关系、半解除关系、解除关系三个类别,下文中将分别说明。


一、保留关系

01、适岗调配


对于生产性、结构性待岗人员,根据其专业特点结合公司实际优先内部重新配置,输送BP岗位、生产部门岗位以及项目岗位工作。如在集团系统内其他用人单位重新上岗的待岗人员,应与员工解除原劳动合同(甲乙双方不涉及经济补偿事宜),按新单位的有关规定与新单位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02、培训转岗


根据业务发展、岗位需求以及待岗人员的自身条件、专业背景,开展转岗培训,员工培训期满后参加转岗竞聘,未能竞成功的再参加下一轮转岗培训。两年内需完成转岗,如未能完成,解除劳动关系。


03、劳务输出


人力资源部通过组建劳务输出团队,再培训之后,可再企业内部各单位进行市场化运作,同时向周边企业进行外部输出。


04、原岗候补


以保留关系为前提,如上述方式均不能妥善安置的人员暂留在原岗位工作。在不超编制的情况下,候补第一年同一岗位的全部候补人员继续承担调整前的工作内容,继续享受100%的原薪待遇;第二年如继续候补,薪酬变为原薪的80%;第三年薪酬则变为原薪的60%,以此类推(以上比例仅供参考,各企业视情况更改)。


二、半解除关系

01、长期学习


员工有继续进行学制教育的安排,经本人申请,公司审批通过,双方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学习期间公司以一定标准支付基本生活费。毕业后纳入公司内部劳动力市场平台,参与内部劳动力市场平台的内部竞聘。一年内无法成功竞聘者,解除劳动关系。


02、离岗创业


本方法针对技术类人员应用较多,离岗创业人员与公司协商一致,可在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签订协议需明确创业期限、社会保险、人事关系、科研成果权益分配等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处理方式等事项。如果到期未办理任何手续,逾期不回原岗位的,按相关规定,以旷工对待。旷工超过15天的,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三、解除关系

01、内部退养


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且司龄(司龄指集团系统工作年限,复转军人第一次进入企业工作的,军龄视同司龄)满10年的待岗人员;或者工龄满30年且司龄满10年的待岗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办理内部退养,员工保留其在职员工身份,并按月发放生活费。内退员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02、伤病退岗


病退有明确的制度规定,身体长期生病或工伤人员,经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按政府规定办理病退手续。退岗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按国家规定享受病退待遇;退岗时男未满50周岁、女未满45周岁,按国家规定享受退职生活待遇。


03、自谋职业


劳动合同未到期的待岗员工,如选择自谋职业的,可经双方协商,协议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04、到期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的待岗人员,公司可依照法定程序,终止其劳动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从企业需求和实际情况出发,在建立相对完善的人力资源体系的基础上,对以上方法或其它适用方法进行灵活应用。本文致力于形成安置方法的基础检索工具,以上方法无优先顺序,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和战略发展组合使用或递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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