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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宵节房地产优惠政策(元旦房地产优惠活动方案)

近日,政府又出招让你买房啦!我大冰城的房价要升啦~


财政部: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另外,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新政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契税征收


首套房:


新政策:<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旧政策:<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90——144平方米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144平方米以上的,减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套房


新政策:<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


>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旧政策:购买二套房,统一按照3%征收契税。



新政契税征收中,取消144平米的房屋面积限制,144平以上首套房契税降至1.5%。二套房契税90平以下降至1%,90平以上统一下调为2%。


营业税


新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旧政策:


对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原先也是全额征收营业税;而大于等于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原来只有小于144平方米住房免征营业税,大于等于144平方米的住房,需要缴纳总房价的5.6%营业税。



追问别墅是否在此次新政范围呢?


原先国家对住宅有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分,普通住宅是指面积小于144平方米的住宅,非普通住宅是指面积大于等于144平方米,且小区容积率小于1.0的房屋。此次新政中删除了144平方米的红线,没有再区分普通与非普通住宅。另外,多年前国家已经明令禁止地方出让别墅用地,即现有绝大多数楼盘的容积率都超过1,在很多低密度小区里虽然有“别墅”房源,但实际上房源性质仍然等同于住宅,因此别墅也在此次新政范围内。


追问满2年如何界定?


1、按市场价格购买的住房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日期和契税完税证的填发日期,按“孰先”原则确认。


2、按房改政策购买的住房以房产证上记载的日期、《公有住房购买契约》的签定日期和付款收据时间,按“孰先”原则确认。


3、继承或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可以从原产权人购房时间连续计算。


4、非直系亲属赠予取得的住房。购房时间从受赠产权时间开始计算。


追问三套房的契税和营业税是否有调整?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三套房原先的契税和营业税都是参照二套房执行,即分别按照房屋总价的3%和5.6%计算。此次新政中并未提及三套房的税费变化,尚需等待细则的出台。


追问新政是否会在哈尔滨落地?


此次文件中提及: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这意味着,四大一线城市只对首套房的契税政策作出变化,而其他政策维持不变。包括哈尔滨在内的黑龙江所有城市,都将执行新政策。


追问计税的时间节点如何计算?


对于契税和营业税的计税节点,原先的政策是:新商品房以买房人在开发商处的合同鉴证日期为准;二手房以合同送件日期为准。



也就是说,对于购买新商品房的市民来说,只存在契税一说。对于目前有很多市民已经买过新商品房但尚未办证的,在缴纳契税时,极有可能按照老政策执行。不过,具体是否会这样执行,仍然需要等待此次新政的落地细则。


以下为政策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三)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根据纳税人的申请或授权,由购房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并将查询结果和相关住房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机关。暂不具备查询条件而不能提供家庭住房查询结果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不诚信记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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