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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港通征收个人所得税(深圳缴税标准)


12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缴税通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中国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次三部门联合发文,是对此前政策的延续。


盘和林认为,对差价所得征税其实就是对资本利得征税,但我国并不征收资本利得税,因此如果对内地个人投资者深圳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征税,就会抑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积极性,对市场资金的流向产生扭曲征收,而免税能够个人所得税鼓励投资者入场。


记者注意到,2014年11月17日,沪港通正式开通。为支持沪港通试点的顺利开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和证标准监会联合下发通知,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三年内暂免征收征收个人所得税。


彼时,财政部等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对内地个人买卖港股差价三年内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属于沪港通税收政策的优惠措施之一。主要考虑深港通沪港通尚处于启动试点阶段,为吸引内地个人赴港投资,推动沪港通的开展,在税收政策方面给予适当优惠。


2016年12月5日,深港通顺利通车。当年11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发布通知,对内地个人投深圳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到期后,上述优惠政策再次延续。2017年11月份,财政部三部门再次发布通知,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继续暂免深港通征收个人所得税。


“沪深港通是我国资本市场开放的一个举措,对于多数投资经验不足的投资者来说并不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而免征个税可以保证市场的配置力量。”盘和林说。


根据香港联交所公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10月31日,南向港股通(包括沪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深港通下的港股通)5年来累计成交8标准.75万亿港元,累计9870亿港元内地资金净流入港股。内地投资者透过港股通投资港股缴税的持股总额由2014年底的131亿港元,增至9995亿港元。盘和林表示,这其中离不开税收政策的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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