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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国外采购(外商独资有限责任公司)

据财政部网站10月25日消息,财政部发布《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国外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有关政外商独资策的通知》。《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全文如下:


各中采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现就在政府采采购购活动中平等对待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的内外资企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外商独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依法对内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包括提供的服务,下同)平等有限责任对待。各级预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独资企业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不得区别对待内外资有限责任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不论其供应商是内资还是外资企业,均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落实平等对待内外资企公司业的要求


各级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在政府采购信息国外发布、供应商资格条件确定和资格审查、评审标准等方面,对内资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产品品牌以及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予以限定,切实保障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


三、平等维护内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内外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凡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均可依照相关规定提起质疑和投诉。各级财政部门应公司当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畅通投诉渠道,依法受理并公平处理供应商的投诉,不得在投诉处理中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维护政府采购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对于违反本通知要求的规定和做法,以及违规设立产品、供应商等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规定和做法,各地要及时予以清理纠正,并将清理纠正情况于11月底前报送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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