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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贷公司涉农贷款损失类认定(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

9月16日,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下称《公告》),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实际上,财政部、税务总局曾在2015年1月发布《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执行期为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公告》内容与《通知》基本一致,可视为对后者再续期5年。


《公告》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进行明确,即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公告》指出,所谓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所谓中小企业贷款,则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公告》还表示,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支农支小”是监管部门一直以来的鼓励政策。比如今年1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力的意见》。该意见明确指出,涉农贷款不良率容忍度(涉农不良贷款余额/涉农贷款余额)目标为小于等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不良率以上3个百分点与5%的孰高值,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小微企业不良贷款余额/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与农商行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相比,可高出3个百分点。


附: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所称涉农贷款,是指《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银发〔2007〕246号)统计的以下贷款:


(一)农户贷款;


(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


本条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农户的所有贷款。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本条所称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发放给注册地位于农村区域的企业及各类组织的所有贷款。农村区域,是指除地级及以上城市的城市行政区及其市辖建制镇之外的区域。


三、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贷款,是指金融企业对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企业的贷款。


四、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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