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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补缴会计处理新规定(增值税补税后会计科目处理)

请教:有进项发票被税务发现有问题,先补缴了一千多万的增值税,现在税务核查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之前补缴的增值税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依据上述规定,企业对查补缴的增值税, 应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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