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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类贷款损失程度(损失类贷款损失的概率是)

金融贷款业务的蓬勃发展


被告人林某在大庆经营一轮胎公司,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经营者。2016年3月1日,林某假借公司名义与大庆一银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贷款金额为2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三年,用途为购进轮胎,贷款方式为商户联保。


大庆高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以欺骗手段为公司获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经查,自2016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21日轮胎公司共还款961455.06元,其余贷款未能偿还,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38544.94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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