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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季报年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 2019年)



虽然该优惠政策很出名,可是还是有很多人会在这上面犯错误。为避免大家犯错,我们今天就说说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并不是只有一次性扣除




一次性扣除,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中的一种办法,因为太出名了,导致一些人以为只有这一种加速折旧的办法。如果这样认为的话,就大错特错了。




根据对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归纳整理,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方法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一般的加速折旧方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税发〔2009〕81号、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主要有:




1.缩短折旧年限:最低可以按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60%折旧;


2.双倍余额递减法;


3.年数总和法;


4.一次性扣除法。




(二)比较特殊的加速折旧方法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可以享受如下加速折旧:




1.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归纳整理对比




税法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政策比较多,出台的时间各不相同,相关规定既有重叠的部分,也有不一致的地方,为方便比对与查询,现归纳整理如下:




表-1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属于优惠政策,企业是否适用具有自主的选择权,也就是说企业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而不是必须适用。




与上述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还有国家税务总局一系列公告等: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以下简称46号公告)。




在具体遇到固定资产折旧需要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可以比照表-1中的法律法规文件号查找相关详细规定,同时比照匹配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研究并制定对企业最有利的执行方案。




三、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注意事项




(一)应清楚自己企业所处的行业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并不是所有政策都是对所有行业是一视同仁,主要是向10个重要行业和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等有所倾斜的,因此清楚自己企业所处行业有利于更好享受到更好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规定,六大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六大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按照财税〔2015〕106号附件“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确定。今后国家有关部门更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从其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二)准确划分研发设备




由于对研发设备尤其是专用研发设备有特殊优惠政策,因此研发设备的确认与划分非常重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和2015年第68号均强调如下: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范围口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或《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取得的时间节点非常重要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并不是一次性出台的,而是逐步、分次出台的,且优惠力度是逐步加大的。在每个优惠政策出台时,都规定了开始执行时间,甚至财税[2018]54号还规定有结束时间,因此固定资产取得的时间节点就显得非常重要,时间节点决定了可以适用的具体优惠政策,也决定了是否能享受优惠政策。




2015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税务总局网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线访谈中回答网友提问指出: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不同,购买时点的确定也有所差别。在实际工作中,企业购置设备应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以建造工程竣工决算时间为准。




46号公告明确,固定资产购进时点按以下原则确认: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外,按发票开具时间确认;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到货时间确认;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竣工结算时间确认。




(四)固定资产取得方式影响是否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财税〔2014〕75号、财税〔2015〕106号、财税[2018]54号等,都对能享受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取得方式限定为“新购进”。对于“新购进”的界定,前述文件中都未提及。




但在国家税务总局配套的公告中进行了补充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中明确,“新购进”包括“自行建造”。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加速折旧优惠政策中“新购进”是指外购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两种取得方式。




2015年11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在税务总局网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在线访谈中明确指出:购进是指以货币购进的固定资产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属于购进的范畴,因此不能适用本次加速折旧政策。




46号公告明确:“购进”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两种形式;“新购进”中的“新”字,只是区别于原已购进的固定资产,不是规定非要购进全新的固定资产,因此,公告明确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因此,除外购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如股东投入、融资租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接受捐赠等方式,都不能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五)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确定




加速折旧政策的文件中都涉及到固定资产单位价值的问题,单位价值可以决定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扣除等政策。在46号公告出台前一直没有明确,46号公告明确:单位价值的计算方法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计算方法保持一致,具体为: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单位价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确定单位价值。




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固定资产单价是含税价;而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的,则应该是不含税价。




(六)注意一次性税前扣除的时点




46号公告明确,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对46号公告解读专门指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仅仅是固定资产税前扣除的一种特殊方式,因此,其税前扣除的时点应与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处理原则保持一致。公告对此进行了相应规定。




比如,某企业于2019年12月购进了一项单位价值为300万元的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则该设备可在2020年一次性税前扣除(而不是2019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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