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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农林牧渔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税率调整时间)


一、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3、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4、支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5、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6、支持金融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7、支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


8、支持公共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9、支持企业重组改制税收优惠政策


10、鼓励对外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11、支持医疗卫生事业税收优惠


12、支持文化教育行业税收优惠


1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摊销税收优惠


14、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及不征税收入


15、支持外贸出口类税收优惠


16、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税收优惠政策


17、其他


二、支持绿色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1、企业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农林牧渔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三免三减半”优惠。


2、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3、优惠政策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其投资额的10%,可以从当年企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时间年度内结转抵免。


4、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5、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


(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优惠政策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增值税15-2010)等规定。


6、风力发电。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7、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a.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税率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8、销售旧货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税收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9、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增值税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具体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调整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税率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4)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5)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自不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次月起,不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的,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三、支持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对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税收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2、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其中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居民服务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6、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时间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农林牧渔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8、根据调整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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