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是问题最近问得比较多,先上结论:可以很明确地告诉大家,有区别!而且,有可能区2021别很大!
税标准法上规定:扣税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年终奖金等所得,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际取得的时是间确定。
且2022年1月1日起,2021全年一次计算性奖金不得再选单独择单独计税,只能并入综合所得。相关内容,我们之前做过说明:年终奖个税筹划被查!税局已明确:工资个税新规,明年1月起执行。
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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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果年前发生:可以选择适用单独计税政策;如果年后发:只能并入当年综合所得。
提示:即使奖金是20单独21年12月31日合并之计算前计提了年终奖但没有实际发放也是不可以适用单独纳扣税税政策的。
有小公式伙伴表示,如果年终奖选标准择在年前报税,但不发钱,可以吗?
从个人所得税来讲:不可以。发了才计征,在个税角度来说先报税不发钱有很大的风险。
从企业所得税来讲:可以。按照还是权责发生制,在2021年前发放没有影响,只要在汇算清缴前发放就可以在税前扣除。
所以适合采用单独计税政策的一定要抓紧了,2021年12公式月3还是1日前发放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才可以适用单独计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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