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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税收地方规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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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所属章节】:


本知识点属于《税法》科目第四章营业税法第四节应纳税额计算与特殊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的内容。


【知识点】: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计算规定


1.单位和个人销售其购置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单位和个人销售抵债所得的不动产,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提示】销售不动产的来源是购置或抵债的来的,才差额计税。若是自行建造的不动产,转让时全额计税。


3.自2011年9月1日起,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4.自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归纳】2011年1月28日起执行的个人转让房屋的营业税规定一览:


普通住房


非普通住房


非住房不动产


不足5年


全额计税


差额计税


超过5年(含)


免税


差额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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