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结合《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和浙江省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浙江从2021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浙江省。
对生活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免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和参加核试验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在2020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浙江省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月增加50元,按每人每月9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助。
对新中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个人所得税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月补贴标准调整为:1937年7月6日前入党免,提至970元;抗日战争时期入党,提至87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党,提至810元。
农村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生活困难补助月标准调整为:抗日战争时期,提至720元;解军人放个人所得税战争时期,提至71伤残0元。
农村“三老”人员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后,已经高于新标准的伤残市、县(市、区)是否军人需要另行调整,请各地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