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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防疫物品是否能够退税?公益社会组织未能及时开具捐赠票据,捐赠人还能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吗?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就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等方面连续出台多项税收惠企政策。4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交流办、市金融办联合开展“企业服务日”税收惠企政策在线讲座。长春市税务局有关工作人员对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及适用期限进行了详细解读。长春市税务局提醒企业经营者,应当重视财务管理,将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足。


问题2.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是否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2020年9号文》)第二条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该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问题3.如果政府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人员、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发放补助和奖金标准是300元。但单位发给上述三类人员的补助与这个标准不是完全一致(大于或者小于这个标准),这种没有按照政府规定发放的补助,能免征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2020年10号文》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上述人员实际取得临时性补贴和奖金,在相应级别政府规定标准的范围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4.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2020年10号文》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题5.个人应如何享受全额税前扣除政策?


答: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应当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问题6.公司组织员工向公益性社会组织捐款用于疫情防控,公益性社会组织没有为每个人开具捐赠票据,而是统一为公司开具了捐赠票据,这种情况下员工可以进行个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个人在享受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捐赠全额扣除政策时,具体操作办法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执行,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问题7.个人参与企业统一组织捐款,捐赠票据上只有企业名字没有我的名字,还能享受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问题8.公益社会组织未能及时开具捐赠票据,捐款人还能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吗?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如果个人在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凭捐赠银行支付凭证享受扣除政策,并在捐赠之日起的90日内取得捐赠票据即可。


问题9.现金捐赠及口罩、防护服等物资捐赠,应该如何确定捐赠金额?


答:按照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捐赠现金的按照实际捐赠金额确定捐赠额;捐赠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的按照市场价格确定捐赠额。其中,市场价格将由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捐赠相关制度规定的办法评估,并经捐赠人确认同意后确定。通常情况下,如果个人购买口罩、防护服的时间与实际捐赠时间很接近,那么公益性社会组织一般会按照购买价格确定市场价格。


问题10.疫情期间捐赠物品和货物是否有具体范围?


答:根《2020年9号文》规定,企业和个人只要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捐赠,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并且这些捐赠的用途是用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即可享受全额扣除政策。即税收政策只强调捐赠的用途,而不限制捐赠了什么物品和货物。


问题11.纳税人捐赠的金额很大,当月未扣完的捐赠额能否在下个月工资继续扣除?


答:可以。根据财税2019年第99号公告规定,居民个人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如黄女士3月份防疫捐赠出1.5万元,截至3月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那么黄女士在3月可税前扣除1万元捐赠,剩余0.5万元可在4月发放工资时继续扣除。


问题12.个人直接捐赠给抗击疫情定点防治医院的医疗用品,医院需要给个人开具接收函。接收函除了注明姓名、身份证号、物品名称和数量等,还需要注明捐赠物资的价值吗?如果医院接收函未写明金额,那么个人所得税扣除时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材料才能够全额扣除?


答:可留存购买医疗防护物资时的发票、购物小票等购买凭证。


问题13.单位组织员工捐赠资金用来购买捐赠物品,直接捐赠给了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且医院也开具了捐赠接收函,但是接收函上只注明了企业的名称,员工是否可以凭借接收函和员工明细单进行全额扣除?明细表填写备注是否也需要注明直接捐赠?


答: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员工可以凭只注明了企业的名称的接收函和员工明细单扣除。明细表填写备注需要注明直接捐赠。


企业所得税 困难行业企业所得税政策请看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而新购置的相关设备,无论单位价值是否超过500万元,均能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仍然严峻,部分行业企业经营受到了较大冲击。为了缓解这些困难行业企业的经营困难,财税8号公告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困难减免请看好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属于核准类减免,只有及时进行纳税申报、提交减免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核准才可享受减免。


疫情防控期间房土两税的困难减免,可比照《吉林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第4号公告)第六条第二款,“企业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且纳税确有困难的,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可申请减免”的规定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按季度进行审批,以后是否延长,将视疫情发展变化再做调整。 一季度终了后,纳税人可对一季度已申报税款提出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本着便捷、高效的原则,认真核实,快速办理。


由于本次疫情影响面较大,社会各行各业均受冲击,因此在减免行业方面没有特殊限制,只要受疫情原因导致企业严重亏损,都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20条措施的通知》(吉税发[2020]7号)文件精神申请办理减免税。


增值税 增值税优惠政策请看好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捐赠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二是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货物的范围并不仅限于医疗防护物品。只要是货物都可以,前提是用于疫情防控的。医院以当地政府、卫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定点医院为准。


此外,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长春市税务局提醒,目前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已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涉及长春市生产企业共67户。享受增值税优惠,既要以发改和工信部门的名单为准,同时名单中的企业也必须是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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